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专利期限该咋算?因疫情导致的期限延误该咋办?
头图潜台词:期限好捉急,就怕赶不上——出自《食神》
春节假期已经过了6天,新型肺炎的疫情仍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为了减少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春节假期延长了,各地方也出台了响应政策延迟复工、延迟开学。
但是,复工搬砖终有日,专利期限总有时...
上班复工之后,无论甲方乙方官方,疫情期间各种假期延长、复工延迟造成的专利期限延迟,应该如何计算呢?
可不可以属于不可抗力呢?
1. 假期延长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春节假期从1月30日延长到了到2月2日。
大家应该注意到这份通知针对的是“春节假期”的延长。
春节假期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假日。
所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那么,专利期限原本在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自动以2月3日为期限届满日。
所以,没有延迟复工地区的,且能正常上班的专利工作者、发明人、申请人,都可以不用担心提交材料、答通等的“上班即延迟”的问题。
需要担心的是,原本三天的活,怎么一天干?
2. 延迟复工
但今年复杂的原因之一,在于上海、浙江等省市,还进一步发布了“延迟复工”,即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
1. 春节假期是法定假日,但是休假时段每年由国务院发布。所以2月2日春节假期就已经结束。
2. 上海、浙江等地延迟复工,所依据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干预。
那么这些延迟复工地区,延迟复工期间的专利期限应该怎么算呢?算不算不可抗力呢?
我们先来看看《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六条1款、2款是这么说的:
第六条1款:“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首先,延迟复工期间造成的专利期限延误,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2款,肯定算是正当理由造成的延误。
这个无需过多解释,自然是可以按照救济程序申请恢复的。
但问题在于,延期复工算不算实施细则第六条1款中的不可抗力?
为什么多此一问呢?
因为正当理由造成的延迟,在请求恢复权利的时候,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在请求恢复权利的时候,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这可是每项请求1000块钱的事!
首先,我们通常理解的不可抗力多是指天灾等自然因素,但也包括社会变动、战争、政府干预(政策变化)等社会因素。
其次,虽然《民法通则》等法条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不可抗因素是什么,但通常理解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包含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种属性。
因此,此次部分地区的延迟复工,可以说是在放假之前不可预见的;
而上海、浙江等地的专利工作者、发明人、申请人都不可避免、不可克服,都需要遵守的一次政策变化(行政干预)。
所以个人认为,此次延迟复工应该处于“正当理由”和“不可抗力”之间的模糊地带。
但是,如果能认定是不可抗力,则可以为相关方节省一笔“恢复权利请求费”。
3. 总结
上面只讨论了目前已知的延迟复工可能导致的专利期限延迟问题。
仍然可能有相关的发明人、申请人、代理师等人员,在此次疫情中因为确诊、疑似或者被隔离等因素,从而造成有关专利期限的延迟;
仍然有因为湖北省复工时间尚不确定,造成专利期限延迟的情况;
甚至还可能有其他受疫情影响,而造成专利期限延迟的情况。
话说回来,此次因防疫而造成的专利期限延迟,如果最后被认定为了“不可抗力”,于情于理可能更容易被大家接受。
毕竟放假前谁都预测不到,毕竟现在是“同心抗疫”时期。
就连银监会也发布了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人群,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等。
插图来自新华社
所以后续恐怕需要国知局出面,给出专门的通知或者处理办法。
并进一步明确受疫情影响的人群范围,以及可以请求的救济内容等。
4. 一点呼吁
当然,如果能有一些合理的期限延后,那就更好了!
至少2月3日那天,大家不用赶3天的活了...
如果有一些变通的程序,那就更好了!
比如有些纸件的提交、面交程序,是不是可以电子提交,或者怎么方便怎么来?避免各种人员流动、聚集的可能。
还有,优先审查的期限有没有什么说法?
毕竟有些审查员也可能延迟开工了对吧...会不会丧失加快的意义?
当然啦,另一方面,如果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审协中心,是不是可以考虑组织短时间的在家办公?
减少人员流动,人人有责。
最后提醒一句:优先权、诉讼时效的期限延迟,不能依照实施细则第六条1款、2款请求恢复。
大家“同心抗疫”,共克时艰!
如果您有什么担心或建议,欢迎留言。
窝在家里只会说专利的普通群众...
如果大家在家没事,可以自己找点乐子啊
比如:多写写案子、答答OA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