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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象观点 | 关于司法送达你可能不知道这些……

2017-08-23 金融团队 坤象法迹


案例


A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B借款,现B起诉A要求归还本息,问:按照法律规定,从起诉到执行拍卖最短需多长时间?


这一看似简单的案件,关键问题在于送达。若法律文书无法有效送达A,则B会经历起诉——公告(公告排队)——开庭——判决公告(公告排队)——执行——拍卖公告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从起诉到拍卖成交往往需要9-10个月。若不幸遇到A在判决公告期满、生效前提起上诉,那B只能等来年再拍卖房产了。 


由上述案例可知,司法送达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法律文书能否送达,往往事关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法律文书能否及时生效,不同的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利益能否最大程度得以维护,毕竟两者在时间上相差可达半年之久


可见,送达问题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笔者试从如下角度将司法送达的“门门道道”打通,以期抛砖引玉,相互交流。


1  司法送达的困境表征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囿于基层法院案件量大、承办法官人手不足、地址难定位等多种因素,直接送达以及留置送达也只能流于文字。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成为惯常做法。


1.邮寄送达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对于送达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仔细研究该条文并结合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在邮寄送达时邮政公司的邮寄回执成了送达的关键。然而现实中时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邮政人员无法确认签收人身份,为工作方便而极易笼统的注明“他人签收”,但考虑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部分法院对此类送达不予认可。


司法邮递系邮政特殊通道,虽然第九条包含了很多送达情形,包括诉讼代理人签收、指定代收人签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邮政部门或未对快递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简单的“他人签收”使得前述情形也无法确认。当然,若回执注明“本人拒收”,依据该规定第十一条,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tips 

1.起诉时将被告可能送达的地址以书面的形式整理汇总交至承办法官,相关诉状副本份数与地址数一致,以便法官送达;

2.积极跟进送达,若了解系“他人签收”,则与法官、投递人员沟通,确定代收人的身份。



2.公告送达


若邮寄送达不到,办案实践中就会遇到公告送达,该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事实上,最高院在1992年就对法院公告进行过规范。200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工作的通知》,基本完成了对公告送达的全面规范。


公告送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将公告刊登在报纸上,但囿于转账对接不畅及全国案件量大,往往从缴纳公告费到登报需要10天之久,如“时运不济”超20天也不足为怪。当然,依据规定也可选择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为提高公告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各方均在努力,比如:人民法院报公告费的缴纳方式增加了转账支付;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已建立自己的网络公告平台,邮寄未送达就可以立即公告,且无须缴纳公告费,基本实现了邮寄送达与公告送达之间的无缝对接。



  tips  

1.缴纳公告费时记得要备注案号;

2.通过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在缴纳公告费后,可直接将凭证传真给报社,并电话联系;

3.人民法院报将公告类别区分为普通、加急、特急。若你真急,多交点钱就能插队;

4.人民法院报排队人太多?何不试着与法官沟通换成地方的法制报社。



2  约定送达地址应重视


笔者整理经办的近百余件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合同仅有2成约定了送达地址,可见“送达地址”的重要性尚未引起当事人足够重视。但对于合同本身来说,变更、撤销、解除等通知的有效送达关乎到整个合同的顺利履行,若因此产生纠纷,并出现开篇案例中的情形,则当事人将不得不面对漫长的诉讼程序。


笔者审查涉案合同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版本的更迭未能及时进行,大多数企业仍沿用2016年之前的合同版本。在2016年前,学界对于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能否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中对送达地址的约定系当事人自我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尊重;持相反观点的人,则认为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权需保护,应当严格按照民诉法进行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1号】第三条对该争论进行了明确回应: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当事人未能嗅探到这一变革,合同模板仍停留在2016年之前。倘若事先能在合同中注明送达地址,则其对于合同的履行及诉讼程序的推进都会有重要意义。


3  司法送达新动向


2017年7月31日,法律人的朋友圈被最高院《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刷屏,虽该文件仅作为内部文件传出,但该文件的“公布”还是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一些法律大咖甚至认为该份文件能“彻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结合公布的条文,笔者总结出关于司法送达有如下动态:

  

1.送达地址确认书愈发重要


该文件总计17条,其中7条是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规定。当事人立案时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一审提供的地址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以及案件执行程序。


2.以送达来恶意逃避诉讼将被有效规制


笔者上文中曾提到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在当事人主观拒绝应诉的情况下,往往要进行公告送达,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该文件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均没有的,以一年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若依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经常居住地登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为送达地址。这些规定很接地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降低了司法成本。


3.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工具将成为新的送达媒介


最高人民法院着眼于经济发展的变革、科技的发展,在已有电子送达方式(传真、电子邮件)下新增电话、短信、微信等送达方式,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当然,对于此类送达需要承办法官将相关的信息进行拍摄照片,存卷备查。笔者认为,随着录音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若以电话的形式进行送达,将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但现有条件下,电话送达有其局限性,故此次《意见》也指出,电话送达仅适用于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送达。


4.公告送达将严格按条件适用


仔细阅读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就能发现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谓最后的“兜底”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只要邮寄不到就会一股脑的采用公告送达,这无疑将可能侵害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此次《意见》加强了对公告送达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当然,该《意见》系内部文件,具体还得看各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如何。但不管怎样,文书送达永远是办案实务中极易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诉前预防(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与诉中法律保护的双重保障将对个案的判决乃至执行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三、《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

四、《关于重审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九、《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十、江苏省高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十一、《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邮政局关于做好我省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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