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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地主的初夜权

马俊亚,男,1966年3月生,现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和“区域社会生态史”。1996年6月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06年12月被评为教授。江苏省“333”工程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

 

  世界各地的初夜权叙述,绝大多数存在于文学作品或口头传说中①,缺乏过硬的史料证据②。苏鲁地区的初夜权资料则极为丰富可靠,充分反映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状况。苏北涟水籍的严中平先生生前多次指出,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差别极大,苏北就存在着初夜权的现象③。应该说,这一现象源于苏北特殊的社会结构。

 

 

  华夏(汉)民族地区,初夜权多为民间传说,并且存在较大争议④。郭沫若认为,《诗经》时代,公子们对平民女子拥有初夜权⑤。有些学者则认为,周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初夜权⑥。上述对中国初夜权的看法,均是臆测。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有着充分的依据。

   与欧洲相似,中国文学作品中不乏初夜权记述。一部晚明作品描写的主佃关系,包含明显的初夜权成分。

  寿山寺,田良五百石,分为十二房,僧皆富足,都锦衣肉食,饮酒宿娼,更甚俗家。……或有畏受家累,不思归俗者,辄择村中愚善佃客,有无妻者,出银与代娶。僧先宿一个月,后付与佃客共,不时往宿。⑦

   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有许多郭沫若所说的“公子”形象。如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⑧。

 

   一部清末作品中,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⑨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权。这部作品的作者为泗州人宣鼎,同治(1862—1874)、光绪(1875—1908)年间在济宁、淮安等地游幕,熟悉苏鲁的风土人情与社会心理。从中可以看出苏鲁社会上层非常看重初夜权。

 

   现实中更不乏这类人与事。晚清仪征学者程守谦记载,淮安府盐城县的富室商人,多利用财势奸淫未婚女子⑩。同治年间(1862—1874),沭阳(现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甲者……栖身庙中,为香火道人。甲父在日,为甲聘同邑某氏女。甲财产既竭,贫不能娶。僧故饶于资,性尤险僻,尝奢甲值而轻其事,甲颇惑之。一日置酒密室,召甲饮。半酣,谓甲曰:“闻子已论婚,胡久不娶?”甲以贫对。……僧曰:“今有一策,不知子能俯从否?若能与共之,当先为子谋百金,入门后衣食悉取给于我,并当增子值。”甲本非人类,欣然从之。合卺之夕,宾客既散,甲出,易僧入房,女不之知,听其所为。(11)

 

  苏北的初夜权更多地发生在主佃之间。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12)据1928年的一份报告,徐海地区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13)。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14)。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的”(15)。《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16)。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17)。苏北宿迁极乐庵与寿山寺相似,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18)。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19)

 

   由于苏北鲁南是古代的鲁地,儒家传统影响较深,普通百姓往往羞于谈论涉性话题,加上初夜权本身存在着隐秘性,当事人多不愿对此加以张扬(20)。并且,“初夜权”一词20世纪以后才成为汉语词汇。因此,对初夜权的准确叙述,多为新式知识分子。

 

         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要让地主睏过,然后可以同房”(21)。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22)。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23)。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24)沭阳有的佃户向地主借贷娶亲,地主则以得到初夜权作为条件:

 

   沭阳胡集北老单圩地主单旭东佃户某某,儿子大了要带媳妇,因没有钱,向地主商量。地主说:“不要愁,我替你想办法。但你要允许我一件事。”佃户问他什么事,他说:“你新儿媳带来,头一晚上我去,这你也赚便宜。你不允许,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佃户经过思考,没办法,答应了。地主借了三石小麦。(25)

 

   值得注意的是地主所说的“我只要想你儿媳,还能不给我吗?”表明地主对佃户妻女拥有常规的性权力。对这种权力略有不满的佃户自然会受到地主的严惩。沭阳宋山区河东乡小宋庄地主徐香太奸淫佃户田二的儿媳,被田二发觉,田仅责骂儿媳几句。次日,徐执牛鞭将田痛打。田问:“你为什么要打我?”徐答:“你自己知道。”(26)1936年,沭阳汤沟乡乡长、大地主汤宜逊的佃户王某娶妻,汤闯进王宅,奸淫王妻。王母劝阻,被其枪杀(27)。

 

   类似于郭沫若所说的“尝新”(28),在苏北广泛存在。沐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29)。淮阴孙圩孙大琨,家有田地26顷多,“听到沟南佃户陈兆臻有个美貌的姑娘,他就马上叫几个自卫团[丁],挑了被子,拿着毡毯,提着尿壶,他自己捧着水烟袋跟在后面,一步三幌(晃),三步九摇,到了陈兆臻的家里,是话未讲,只说:‘把你姑娘带来睡睡看,好才要,不好两便。’”(30)

 

  更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县裴圩地主周继叔家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子”(31)。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说。”另被他长期霸占的还有佃户王怀仁的女儿与佃户张九清的妻子(32)。

 

   地主厌腻了佃户的妻女后,可随时抛弃,无需负任何责任。沭阳曙红区崔沟村崔家庄丁杰三,父辈有80顷地,本人在上海读过大学。他曾将佃户王春保女儿霸占一年多,王女怀孕后,丁即予抛弃。佃户黄德安一个15岁的妹妹,亦被丁霸占年余后抛弃。后又将佃户崔振露之妻霸占(33)。

 

   与欧洲中世纪不同的是,苏北从外地迁入的佃户妻女同样要被当地地主行使初夜权。沭阳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34)。

 

   在《费加罗的婚礼》中,法国伯爵为了取得女仆苏珊娜的初夜权,采取的是“温情”引诱的方式。相比而言,苏北初夜权的实施极为野蛮。有的新婚妇女因不顺从,竟被逼死。19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欲奸淫新妇,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35)。宿迁顺河区日伪区长张少桐与义子曹寿才强奸祁某之妇不遂,竟枪杀了祁氏夫妇(36)。宿迁姚湖北高圩地主高永年奸淫佃户陆某17岁孙女,陆女两次喝盐卤相拒,仍迭次被奸(37)。

   与苏北类似,抗战和土改时期的调查均表明,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废除(38)。

   抗战时任丰县、鱼台等地妇女部部长的张令仪写道:抗战初,在鲁南,“我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佃贫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权”(39)。据她叙述,1938年她在单县任县委委员时,中共县委书记张子敬(40)亲口对她说,因佃种了单县辛羊区张寨地主的田地,张新婚时,妻子被张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权。她认为:“鲁西南的初夜权不是潜规则,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不成文法规。农民根本无力抗拒。地主实施初夜权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荒淫的肉欲。”(41)

 

   抗战期间,山东救国团体为了发动民众,把取消鲁南地区的初夜权作为改善雇工待遇的一项内容。1940年8月11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总会会长霍士廉在山东职工联合大会上报告:“鲁南许多落后的地区,仍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和残(惨)无人道的野蛮行为,如初夜权。”(42)由此可知,初夜权在鲁南是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1943年12月,陈毅经过鲁西南,他的《曹南行》诗称:“毫邑汤都史所传,至今豪霸圈庄园。蜀客多情问遗事,居停首说初夜权。”(43)其时,地主尚是中共的统战对象,山东的中共高层反复强调“照顾地主利益”(44),陈毅等人不会刻意丑化地主。据一位“老战士亲身经历”所写的作品同样记述了鲁南的初夜权:临沂张庄有400多户人家,庄主族长张大富,拥有全庄土地,还享有初夜权,“谁家娶新娘子,先要被他睡三晚”(45)。

 

   即使在普遍存在过初夜权的西方,“真正的性交权力是很难证实的,目前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真的发生过”(46)。但苏鲁地区的初夜权是确切无疑的。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初夜权有着较大的区别。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形式不一的初夜权。据记述,在西藏,“这些地区的民众不愿与年青的处女结婚,而是要求她们必须与其他许多人发生过性关系。他们相信这样才能为神所悦,并认为一个没有男伴的女人是极为低贱的。因此,当商队到来,搭好帐篷过夜时,那些有女儿待嫁的母亲们会领着她们来到这里,请求这些陌生人接受自己的女儿”(47)。在新疆,“回俗女子至十岁左右,即送请阿浑诵经,为之破瓜,彼俗称为开窟窿,否则无人承配。幼女举行此典,恒数日不能起,甚有下部溃烂至成废疾者”(48)。为此,民国新疆省长杨增新专门下令,女子“非至十四岁,不得开窟窿”(49)。改土归流前,鄂西土家族女子婚期的前三天,土王享有初夜权,凡与土王异姓成亲,新娘在婚前必须和土王同住三宿后,方能与新郎结婚(50)。四川酉阳土司所属的大江里、小江里一带,不仅居于特权地位的土司享有初夜权,就是封建氏族长,也在本(氏)家族内享有初夜权(51)。湖南永顺、保靖、永绥的土司,除同宗外,对于任何人新婚都享有初夜权(52)。贵州毕节的土司享有初夜权(53)。该省安龙,农民妇女出嫁当晚,即迁往兵目附近,为兵目服役三年,才可落夫家,这种习俗“可能是‘初夜权’的残存形式”(54)。

 

   这种权力是基于习俗或信仰的“神权”。某些汉人地区流传着类似的传说,不少与神权有关。郁达夫所述的浙江诸暨避水岭西山脚下的石和尚,“从前近村人家娶媳妇,这和尚总要先来享受初夜权”(55)。宋之的所说的山西冀城东山,“相传那山里有一个东山大王,是要享受初夜权的”(56)。在这些传说中,石和尚和东山大王都非现实中的人,而是具有神性,至少拥有某些神通。

 

   苏鲁地区享受初夜权者均是活生生的人,一般是富者通过财产关系对贫者性权利的统治,多见于地主对佃农的妻子施行这一特权。由于地主身兼官僚、寨主等多种身份,处于极为强势的地位,作为弱势一方的佃农无力抗拒其要求。这一关系的本质是人身依附的表现。

 

 

   性权力的不平等是由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决定的(57)。近代苏鲁乡村严重分化,大地主是极为强势的利益集团,他们几乎占据所有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社会资源,把乡村社会变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视普通平民为农奴。而平民群体不但在经济上被剥夺殆尽,而且连基本的公民权利也从未拥有过。这是初夜权这种恶俗得以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性土壤。

 

   一般认为,中国近代各阶层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占地500亩以上的大地主约32万人,小地主200万人;自耕农1.2亿,其中有“余钱剩米”者达1200万人;半自耕农和贫农约1.5亿—1.7亿人(58)。与此估计不同,近来的研究表明:土改前,宿迁、沭阳、淮阴、邳县、新沂等县的富农数量不但远少于中农、贫农,而且远少于地主!富农数量仅相当于地主的66%,事实上,中产者的数量最少。近代苏北社会系由少数极富者和绝大多数极贫者构成的哑铃型结构(59)。

 

   鲁南与苏北差堪相似。据1943年统计,莒南、赣榆(时属山东滨海专署)3个区13个典型村中,“地主”人数最少,户均占地仅50.50亩(60)。应该说,除去个别占地特别大的地主,鲁南一般地主户均占地面积显然不足50亩,而山东全省有3个县农民户均占地超过了50亩(61)。也就是说,鲁南的不少“地主”占地不到山东许多地区的一般农民占地的平均数。苏北土改时富农户均被没收的土地为56.3亩(62),实际占地数不会少于60亩。即使占地达60亩的农户,“生活仍很困难”(63)。因此,鲁南的“地主”充其量相当于苏北的富农,是各阶层中人数最少的。鲁南同样缺乏中产者。近年来,有学者强调:“99%的地主占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亩上下。”(64)但不论近代鲁南还是苏北,乡村大地主占地数量均极为惊人。唐守中在铜山、沛县、滕县、峄县等处占地数百万亩(65)。鲁南窦家拥有土地8万亩(66)。峄县王海槎、鲍大安分别占地7万和10余万亩(67)。鲁南的社会实态是“地主统治占优势。富者田连阡陌,地以顷计,贫者纵有土地,亦渐荒芜,地主操有政治经济大权,以政府为支持……横占土地,鱼肉人民。非特中贫农不能上升,富农多数降为佃户”(68)。这说明社会一直处于两极分化之中。

 

   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沭阳程震泰家族占地16万余亩(69),被誉为“江苏第一家”(70)。苏北陈、杨两氏各占田40万与30万亩,而占田4万至7万亩的地主“为数不知凡几”(71)。民国年间,地主占地的势头不减反增。1929年,中共徐海特委报告:“东海、宿迁、邳县、泗州等处,则地主土地,有二十万亩以上、十万亩以上的,几千亩以上的非常之多。”(72)睢宁有地主占田10万多亩(73)。萧县“大官僚地主”段氏在徐州占地,方圆达几十里;仅在萧县即有18个庄园(74)。据民国学者调查,邳县、阜宁、灌云等县均有占田五六万亩的地主(75)。宿迁极乐庵及下院占地20万多亩(76)。大地主谢应恭有田数十万亩(77)。据国民政府地政学院抽查的苏、浙、皖、赣、湘、鄂、冀、晋、豫、陕、闽大地主情况比较,江苏省的地主占地数量最大(78)。

 

   当然,大地产本身并非原罪。大地产形成过程中所表现的社会不公,才是值得谴责的。苏鲁地区的大地主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土地所有者,他们的主要成分是国家的军政人员(79),是国家各种恩宠的独占者,他们掌握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国民政府内政部地政司司长郑震宇认为:“官绅世家较多的地方,土地分配易于集中。”(80)陈翰笙指出,苏北“大部地主,都以官吏为职业”。苏北一带,身兼军政职位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57.28%(81)。像唐守中,乃沛县团练首领(82)。民国年间,海州镇守使白宝山,“占有海州多数盐田官田”(83)。其他大地主也多有军政方面的背景(84)。沭阳王洪章任官田游击队长,原有地百余亩,通过敲诈霸占,增加到560亩(85)。灌云县大地主徐继泰,原任国民党常备第二旅长,占地20余顷。团长蒲开喜,在短时间里占地300余顷,“这里包括了胁迫欺骗、利诱各种方式的”(86)。阜东圩寨寨主顾豹成,其弟乃阜宁县长兼保安团长,本人则是悍匪,占有土地四五千亩(87)。

 

   山东莒南县大店、筵宾、沟头的地主,“大都做过官”。庄陔兰曾任清翰林院编修,民国山东省议会会长,庄德孚原系举人,庄明远曾任国民党军队的军长等职(88)。临沭甄家沟地主甄安乐担任乡长,占地7000余亩。“他们是这一带的土皇帝。”(89)1930年后,韩复榘实行军垦,没有所有权的土地全部没收,连排长每人分得1顷,士兵50亩,连长以上无限制(90)。造成有权者大肆霸占土地的局面。

 

   近代苏鲁乡村普遍军事化,大地主全部拥有强大的武装,更强化了强势集团的权力,使他们成了名副其实的土皇帝。

   从《水浒传》中的“祝家庄”,到《施公案》中的“殷家堡”等,苏鲁地区早就出现了圩寨。捻军战乱发生后,苏鲁乡村全面圩寨化。圩寨的寨主通常是当地最大的地主。如沭阳地区,有民国学者指出:“都像部落式的各个土圩子分成了村庄,等级森严[的]一个庄主,都是这庄的首富地主。一般农民都是仰仗着他们的。”(91)新四军领导人同样意识到长江南北地主之间的区别。管文蔚写道:“苏北的地主与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苏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剥削生活,终日闲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劳动,婢女成群。出门收租时,保镖人员,前护后拥,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景象。”(92)黄克诚回忆:苏北盐阜地区“地主本身有武装。大地主住地周围住着他的佃户,有点像封建时代的庄园一样”(93)。

 

   苏北圩寨类似“小小部落”,经济是“自足”型的。大地主本质上是暴富的小农,这些利用权势致富的利益集团,是建立在对平民的超经济剥夺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没有任何公民意识,没有社会责任感。苏北圩寨中尽管没有法庭,但作为寨主的地主可以处理任何纠纷,可以随意杀死平民。是以卜凯(J. L. Buck)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当然,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宿迁,整个苏北地区差堪相似(94)。

 

   郑震宇认为:官僚地主较多的地区“自然要使佃耕制度盛行”(95)。光绪前期,江苏北部除沿江30英里内,自耕农很少,农民自耕地仅占全部耕地的20%—30%(96)。据国民政府所作的调查,20世纪30年代,峄县的自耕农仅占2.6%,佃农占24.1%,半自耕农占51.9%,雇农为21.4%(97)。苏鲁社会截然分裂为极富与极贫两个阶层。郑震宇指出,上下阶层之间地位悬殊,使得上层“对于农民,可以颐指气使,奴隶待之”。江苏江北各县“大都是地主与农民身份悬殊的地方,也都是业佃关系最恶劣的地方”(98)。

 


   处于社会下层的佃农,从未获得过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他们根本无力抵御作为强势集团的大地主的欺压。民国学者指出,苏北农民,“对于一般的地主、老爷们,总是顺从的。他们能忍受毫无理由的、强迫的、很明显的地主和劣绅的虐待,他们能甘心受地主和劣绅的敲诈”(99)。这与《费加罗的婚礼》中为了取消初夜权而与伯爵勇敢斗争的仆人费加罗的形象判若云泥。

 

   国民党中央委员蓝渭滨主办的刊物称沭阳地区,“一般无智识的农民,差不多一无所知,只有惟命是从的特殊现象”(100)。据《中外经济周刊》1927年的调查,东海、沭阳、灌云地区佃户与田主所订的契约,“须声明永远服从田主指挥”(101)。1928年徐海蚌特委报告,海州等地的农民、盐民,看见地主均要叩头,“地主对于农民任意侮辱,有生杀之权”(102)。据山东省民政厅长对峄县的视察,“地主对于佃农极其苛刻,每届农忙,不出男差即出女差。佃农只得放下犁锄去为地主佣工,无论时日,多不给工资”(103)。

 

  中世纪欧洲的初夜权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孟德斯鸠写道:罗马窝尔西年人地区的法律,“使脱离奴籍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结婚的少女的初夜权”(104)。恩格斯写道:在卡斯蒂利亚,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作出裁决,才废除了初夜权(105)。法国作品《夜深沉》中,巴朗森对弗朗西斯说:“您是不是要向我承认,您常常去对我们的佃妇施行初夜权?这可是已被1789年的革命连同其他特权废除了的。”(106)

   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不见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在近代苏鲁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极小,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个人权势。

   初夜权并非苏鲁乡村孤立的怪俗异习,而是社会经济结构畸变所造成的强势集团人格裂变的必然结果。权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监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为“仁义”地主的,他们利用国家的庇护纵容,肆意对平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欺压。因此,相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其他暴行,初夜权竟成了相对“人道”的行为。

 


   在苏北,地主的名字,是平民必须避讳的。沭阳十字耿卓如,其父拥有二三十顷地,佃户见了他要喊“我三太爷”,如不带“我”字,耿就会将人痛骂一顿(107)。灌云李集杜养禾,家有100多顷土地,1939年冬,鱼牢庄富农张鸿如无意说了“杜养禾”三个字,杜知道后派出一连兵丁到张家,将张逮捕,搜走全部衣物及枪5支,把张关入牢房,张多方行贿才予保释(108)。

 

   在地主面前,佃户没有任何人格尊严。1940年,涟水县葛沟区佃户王四在地主郑介仁田里割草,郑诬王割苜蓿,将王捆起跪在门前,用“毛厕括屁棒”括嘴。佃户马如祥因缺差一次,地主赵某见他正做饭,“用屎粪勺放里去搅”(109)。涟水塘西区地主井瑞五,佃户替他家挑水,不能换肩,前一桶水他会留下,后一桶拒收,因他认为“佃户会放屁,有臭味”(110)。涟水西乡奋官庄地主朱子龙,有3个客庄、2000多亩地、50多家佃户、4个大炮楼,“他门前的马桩上,经常吊着佃户打得皮开肉绽”。佃户徐兆标因拿他家一个馒头给乞丐,一家13口被罚跪半天,并被罚洋200元。最后把徐逐出庄,没收所有财物。从此连乞丐都不许上他家门。马树本替他当差,解手时间稍长,他令人打得马树本大小便失禁。胡广才因探亲,误了一天庄差,回来后他拿枪就打。经多人求情,最终打了40皮鞭。“他打人时,要叫人向他笑,否则认为你被打不愿意,打得更厉害。”(111)

   在地主的威权下,平民没有生命权。涟水塘西区乡长井泉五,有12顷地,庄丁孙培伦妻替他做饭时糊锅,井令孙将妻打死,孙因妻怀孕,不忍下手。井喝道:“三爹命令,非打不可。”孙被逼杀妻(112)。峄县王海槎之子王致平因一名16岁使女答话“犯上”,先用烙铁烙,后用皮鞭抽,再活活打死(113)。

 

   潘正芳回忆:

  记得有一次,我从古邳上县城,途经魏集北门,曾目睹一桩惨事:夏××的狗腿子,向农民魏树德要租粮没有要到手,竟然把魏的年轻妻子带走抵租,魏妻有两岁多的小男孩跟着哭喊,凶残的狗腿子一刺刀戳死小孩,把孩子扔多远。还说:“去狗肚里喝汤吧!”(114)

   连汪伪政府也认为,徐海地区,“七八年来除直接受到军队的灾害外,更有着地方上恶势力的压榨,他们唯一的借口是‘通八路’,如果敲诈不遂,便联络官方实行那最惨酷的‘活埋’,在七八年中也不知被活埋了多少人,有时更把被活埋人底家属叫他们在旁看着受刑”(115)。东海南岗区日伪区长(下同)刘海如等,杀死人命29条。沭阳韩山乡杨士同等杀死人命19条。宿迁北部沂河区土楼乡王洪波杀死8人,维持会长王守巡杀死9人,最奇的连律师王维英也杀死4人。沭阳章集区葛子玉仅1941年8月27日在仲湾就打死仲兆奎、仲兆彬、仲兆喜、仲兆佑、石广仁及仲跻昌之妻、葛明俊之母、赵廉(后被勒死)等(116)。沭阳小店区朱开富杀害人命28条,薛棣西杀害人命15条(117)。沭城某区长张晋民杀害的百姓超过10人(118)。宿迁北部蒋记临陵乡长陆永禹,仅于陆沟、西欧棋盘一带,即活埋33人,死者妻子,大都被出卖、奸淫(119)。张敬轩在博爱,先后杀死130多人,以致该村多年很少看到男人。刘村一妇女拒奸,被掷入水井,因井中尸骨太多,未被淹死,爬出来二三年不敢露面(120)。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大地主,既然把自己土地上的佃户视为农奴,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对其土地上的妇女拥有性权力。20世纪20年代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一项决议案指出:“地主又在批耕约中时常规定:如欠租的时候,地主得直接没收其家产。……甚者虽其妻儿,亦把来抵租。”(121)一位无政府主义者指出:豪绅“在和平的民众们间,他可以任所欲为。人民的财产就是他的财产,人民的妻子,就是他的妻子”(122)。狄超白写道:“地主恶霸强夺人妻,强奸农民闺女,也算不得希[稀]奇。”(123)苏北豪绅势力之大,甚至可以强占县长的女儿。盱眙县日伪县长郭济川只有一女,“非常疼爱”,“长大供其读书”(124)。1939年,郭女竟“被仇集豪绅宋振中仗势强娶为妾。该女备受宋妻虐待,过着佣人生活”(125)。郭济川终也无可奈何。一般平民妻女的遭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近代苏鲁社会掌握政治、经济、行政等权力的大地主,构成了社会的上层,他们掌握的绝对权力导致了绝对腐败。经济与人格相对独立的中间阶层极为弱小,在苏鲁社会中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因而,这种哑铃型社会经济结构中,弱势群体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种种侵权行为,自然无法抗拒强势集团的初夜权要求。

   地主本身并不意味着罪恶。但利用权势故意制造社会不公正,从而使自己成为利益集团的大地主,则是罪恶的象征。


文章来源:党史研究资料;本文摘自:《文史哲》2013年1期,作者:马俊亚,原题为:《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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