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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治区统一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 广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指导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建立广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数字广西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提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在综合考虑自治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的基础上,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对于列入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才能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于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未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同意,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小组,将具备建设条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次年项目建设目录并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的产品或技术,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进行说明。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上要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或广西电子政务内网,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数据层面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业务层面要依托全区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商资金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公安厅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或者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接受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数据“聚通用”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不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建设、应用和运维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1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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