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最高罚款10000元
一、黄石港区某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黄石港区某餐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大厅墙面上张贴有“江鲶”宣传牌两张,在其用于点菜的平板电脑上发现有“江鲶”字样菜品,标注为98元每斤。现查明,2022年5月14日当事人在黄石港区某广告材料经营部制作“江鲶”广告牌2张、含“江鲶”菜单1份,广告费用共计1250元。
另查明,该菜品使用的鲶鱼由农贸市场王某水产处购进,系水产养殖鲶鱼,鲶鱼购进价格为5.6元每斤。当事人为吸引消费,以养殖鲶鱼冒充长江鲶鱼对外宣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5000元罚款。
二、黄石港区某快餐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某快餐店检查时,发现其提供顾客使用的菜单内有红烧江鲶菜品。
经调查查明,该店所使用的“鲶鱼”系从中心集贸市场汪某处购进,实为水产养殖鲶鱼,经核实所提供的进货票据,每斤鲶鱼价格为6.5元。当事人为吸引消费,在菜谱上以养殖鲶鱼冒充江鯰对外宣传。当事人于今年5月委托某广告部制作了5张涉及红烧江鲶菜品的菜单,广告费用共计140元。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560元罚款。
三、黄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省局网监处在美团平台监测到的数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0日对黄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该店在美团平台上开设了名为“某园”餐饮店,在网络上标注有“清江烤鱼”菜品。
经查明,该店所使用的“草鱼”系由中心集贸市场刘某处购进,实为水产养殖草鱼,经核实所提供的进货票据,每斤草鱼价格为6.8元。当事人为吸引消费,在美团平台上以养殖草鱼冒充清江鱼对外宣传。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委托西塞山区某广告制作部制作了美团平台展示图片,广告费用共计800元。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3200元罚款。
四、黄石市某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酒店检查,发现其提供顾客使用的菜单及店堂墙壁广告牌有砂锅江鲶菜品。
经查明,该酒店所使用的“鲶鱼”系从中心集贸市场李某处购进,实为水产养殖鲶鱼。经核实所提供的进货票据,每斤鲶鱼价格为6元。当事人为吸引消费,在菜谱上以养殖鲶鱼冒充江鯰对外宣传。当事人于今年11月委托开发区某某广告印务制作了200张涉及砂锅江鲶菜品的菜单及10张广告牌,广告费用共计378元。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512元罚款。
五、黄石港区某鱼餐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市局网监科关于9月份网络交易专项监测线索内容,执法人员于10月25日对位于黄石港区的某鱼餐馆进行现场核查。该店在美团平台上开设了名为“某纸包鱼”餐饮店,在网络上标注有“长江鲶鱼”菜品。经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鲶鱼系从农贸市场傅某处购进,实为水产养殖鲶鱼,经核实所提供的进货票据,每斤鲶鱼价格为7.5元。当事人为吸引消费,在美团平台上以养殖鲶鱼冒充长江鲶鱼对外宣传。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委托黄石港区某某广告装饰设计中心制作了美团平台展示图片,共计花费510元。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2040元罚款。
六、西塞山区某酒楼消费欺诈案
2021年7月2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江禁渔专项工作中,到西塞山区某酒楼现场进行检查,在菜谱中发现“红烧清江鮰鱼”、“清江鮰鱼炖汤”两道菜品,在水产品区内发现活体鮰鱼一条,在电脑管理系统中调出销售记录,发现销售“红烧清江鮰鱼”10份,共24.2斤,“清蒸清江鮰鱼”2份,共4.6斤,合计销售28.8斤,销售价格为79元/斤。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所制售的鮰鱼由黄石港区某商行负责人负责供货,该负责人是从武汉汉北批发市场购进,全部系人工养殖,购进价格35元/斤,与清江无任何关联。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要求提供清江鮰鱼,供货商供货时也没有特别说明所供的是清江鮰鱼。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7.2元,罚款2534.4元的行政处罚。
七、下陆区某酒楼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1年4月13日,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某酒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其收银台菜单内发现示有野生甲鱼菜品,经核实,其销售制作野生甲鱼菜品的甲鱼原材料,系养殖产品。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200元罚款。。
八、大冶市某酒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28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冶市某酒店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的宣传菜单中标示有“江鱼一锅鲜”、“野生甲鱼”字样,经调查实际为人工水产养殖的鲫鱼和甲鱼,与其宣传的“江鱼”和“野生甲鱼”不符。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000元罚款。
九、大冶市某养生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冶市东风街道蔚蓝港湾小区旁某养生餐厅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大冶市东风街道蔚蓝港湾小区的经营场所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菜单中印有“砂锅江鲢”菜式,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烹饪该菜式使用的并非野生江鲢,而是从农贸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养殖水产品。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8000元罚款。
十、黄石港区某私厨菜坊虚假宣传案
经查,黄石港区某私房菜坊在菜单上标注的“野生甲鱼”,“香烹野生大白刁”,“清蒸江桂”,“江鲴”的菜品原材料均为淡水养殖水产品。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并处850元罚款。
十一、阳新县某某餐馆在第三网络交易平台以虚假广告经营“野鱼仔”菜品案
2021年3月15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长江禁捕网络监测线索转办函,3月19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指派下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第三网络交易平台点餐栏内列有“野鱼仔拌花生”菜品,对外销售。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其“野鱼仔”并非事实,为普通类,实为招揽生意而作的虚假广告宣传。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10000元罚款。
十二、阳新县某某超市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2021年12月1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超市销售的水产品泥鳅为不合格产品。阳新市场监管局指派洋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超市承认其销售的水产品泥鳅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无异议。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没款。
十三、阳新县某某餐厅以虚假广告经营“湖乡烧野鸭”菜品案
2020年12月23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长江禁捕办督办函,提示阳新县某某餐厅经营非法捕捞的野生动物。阳新县市场监管局迅速指派北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现已查实,当事人餐厅经营的菜单中标注有“湖乡烧野鸭”菜品,并对外销售。经调查询问,其销售的“野鸭”实为麻雀羽鸭,只是为吸引顾客而作的虚假广告宣传。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5000元罚款。
十四、阳新县蔡某某酒店以虚假广告经营“江鲶炖豆腐”菜品案
2021年2月1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富池市场监管所在进行长江禁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酒店经营的菜单中标注有“江鲶炖豆腐”、“江渔炖豆腐”等产品并对外销售。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江鲶”、“江渔”实为普通鱼类,为吸引生意而作的虚假广告宣传。
根据调查的情况,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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