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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配拥有补偿款?从化法援施援手保权益

广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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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受援人黄某的家属来到从化区法律援助处,送上一面写着“义正辞严锄强扶弱 剑胆琴心济困扶危 ”的锦旗,对从化区法援处的工作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合作社拒分补偿款

“外嫁女”社员权益受侵害


黄某为精神残疾二级的残疾人,是广州市从化区某经济合作社的村民。2010年1月29日黄某结婚后,户口短暂迁出,又于2011年5月16日迁回原籍。2015年12月25日黄某因家暴离婚,离婚后在店头社父母处居住,因精神残疾由父母兄弟照顾。2019年,因建设从化地铁十四号线,政府在该经济社有拆迁项目,但该经济社以黄某属于分配方案中的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黄某的亲属认为,胞妹系精神残疾病人,且婚姻不幸,被人抛弃,目前与父母兄弟共同居住,户口也在该经济社,是经济社名副其实的社员,但经济社以其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集体拆迁补偿款,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


2019年9月6日,黄某亲属以黄某社员权受侵害为由向该经济社所属的街道办反映情况,2019年10月14日该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意见书,仍然以黄某属于分配方案中的外嫁女为由,认定黄某不属于此次分配对象,不对其发放分红。


法律援助介入

保障“外嫁女”集体社员权益


2019年10月16日,百般无奈之下黄某的亲属来到从化区法援处求助。法援处对此高度重视,受理了黄某亲属的申请并依法指派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张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张律师接受指派后,与黄某及家人见面,认真听取黄某对案情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该街道办未依法依规确认黄某的社员权资格,存在处理不公”。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确认,并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张律师建议“以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经济合作社为第三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街道办重新作出处理”。黄某的家属对张律师的分析意见表示非常认可。


2019年11月14日,张律师为受援人撰写诉状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2019年11月20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因新冠疫情影响,经过一次延期开庭后终在2020年3月25日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处理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处理决定,村民社员权是否属于街道办管理的范围,村规民约中的有关外嫁女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展开辩论。


张律师在庭审中对上述争议一一举证,并列出了相关法律依据提出:

➤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 黄某作为该经济社村民在该村依法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黄某属于精神残疾人,其婚姻属于父母包办,属无效婚姻,户籍短暂迁出后也并未成为其他经济社成员且目前户籍仍在该经济社,因此,黄某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该经济社社员,分配方案中对“外嫁女”的排除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应属无效。


➤ 黄某无收入来源,且自身存在精神残疾,该经济社不但未能依法保障黄某的社员权,反而将其排除在外,“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


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外嫁女”集体社员资格


2020年4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0年6月23日,该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了确认黄某享有店头社社员权并享有农保费分配权利的行政处理决定至此,黄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来源丨从化区法援处通讯员 | 刘思娜
编辑丨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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