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祖坟被损,索赔10万多不多?看从化调解员把大事化小
清明祭祖扫墓
已成为缅怀先人、纪念祖先
的一种淳朴民风与固定风俗
然而
遭遇复耕者挖坏祖坟
赔偿这一大事
就成了双方纷争点
日前
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调解员
积极践行为民宗旨
深入走访调查,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成功把大事化小
双方握手言和
朱某系广东省珠海市人,何某系从化区某村人,二人合伙租赁位于另一村大伙社农田,面积约100亩,准备用于种植大芥菜。2020年底,朱某、何某二人请来挖土机清理杂草,由于两人均为外地人,不熟悉地貌,现场杂草丛生,清理杂草时不慎将村民张某祖坟挖烂损毁。张某得知情况后马上前来阻止农田复耕,并要求二人对损坏祖坟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现场调查,了解案由
纠纷发生后,调解员及时介入调查处理。经走访,朱何二人承认在不知情的情况误将张某的祖坟挖烂损毁,遂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村、社干部到现场进行查看损坏情况。
现场调查发现,现场一片杂草丛生,不清理杂草根本看不清地貌,且村民张某的祖坟位置较为隐蔽,一般情况下难以发现。张某的祖坟确实被挖烂,所幸损毁程度不大,没有损毁到核心部位,张某表示损坏的祖坟不能搬迁,只能修复,而从损坏现状来看将祖坟修复好确实需要点“功夫”。
另起纷争,调解终止
明确祖坟损坏情况后,调解员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损坏赔偿和祖坟修复问题。调解员通过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告知朱何二人应对损坏村民张某祖坟一事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村民张某还对朱何二人在不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就进行复耕修整农田的行为很气愤,情绪十分激动。在调解员安抚好张某情绪后,张某要求朱何二人对损坏的祖坟赔偿10万元,但朱何二人坚决不同意如此高额的赔偿。由于双方难以协商一致,调解员中止了调解。
另辟蹊径,降低诉求
此后,调解员单独约见张某,对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积极做其思想工作,并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张某虽然有理,但不能盲目要价,即使是受害方,所提诉求不合理,也无法得到支持。经调解员释法后,张某对自己的不合理要价有所认识,提出要求赔偿5万元。
虽然张某的诉求折减了一半,但仍远高于合理范围,于是调解员再次通过和张某析法、说理、做思想工作。为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赔偿金额必须先是张某的诉求在合理范围内,经过多次劝导,最终张某同意将赔偿诉求降到1.2万元。
再次调解,握手言和
调解员于是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朱何二人对张某诉求仍是不接受,其表示一方面赔偿1.2万元还是有点高,另一方面因张某制止复耕使他们二人也损失很大,现在资金缺口很大,赔偿1.2万元还是有难度,只同意赔偿5千元,且以张某制止复耕修整农田导致其造成不少损失,投入大,现资金缺口大等为由拒绝1.2万元的赔偿诉求,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及时与朱何二人进行沟通,指出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其二人的过错,其二人是负主要责任,应以积极的态度去处理这起纠纷,否则拖的时间越久损失会越大。为了快速有效地化解双方矛盾,建议朱何二人向对方作出赔偿1万,双方经考虑最终同意赔偿1万元,就赔偿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一是由朱何二人对损坏祖坟的一事赔偿1万元,关于祖坟修复由张某自行修复,朱何二人不参与;二是赔偿后朱何二人继续清理农田杂草、修整农田复耕,张某不得阻止朱何二人的复耕,但朱何二人要注意避免再次损坏他人权益,预防再次产生相关纠纷。签订协议后,朱何二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支付了赔偿金,张某也即时写下收据。
✍本案属于
损坏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主体明确
关键在于双方就赔偿金额上
能否达成一致协议
赔偿金额在合理的范围内
能够补偿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而损害人又能够接受
纠纷才能得到有效调解
✔✔✔
来源丨广州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从化区司法局
编辑丨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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