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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 |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可随意约定?

广州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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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上一年度受理住房公积金类行政复议案件高达329件,占行政复议受案量的11%,其中常见的行政争议是公积金缴费基数如何认定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应当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的金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作为缴费基数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的实际工资,不能随意约定基数,更不能直接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某公司不服市公积金中心决定一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职工李某发现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公积金中心经核查发现情况属实,作出决定责令该公司为李某补缴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少缴部分公积金。

该公司不服上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称其与职工已约定按照1800元的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公积金,不存在少缴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经核查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认定缴费基数上,公积金中心以李某纳税记录体现的工资数额为缴费基数,据此计算应缴的公积金金额更符合职工实际工资情况。因此最终维持公积金中心所作决定,并约谈该公司,要求其规范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焦点分析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怎么计算呢?


每月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分别应缴纳的金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公积金缴纳金额的多少。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认为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有的认为可以制定内部统一标准,有的认为可以按市平均或最低工资标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当根据实际工资计算,也就是工资明细和银行流水所反映的实际工资收入;此外,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的工资收入、社保缴费基数也能够反映实际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自行约定缴存基数,也不能不顾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而采用统一标准。








典型意义



住房是老百姓的头等大事,缴纳住房公积金让老百姓拥有踏实安定的住房保障。


行政复议机关妥善处理公积金类行政争议,依法准确认定职工“工资额”,核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切实保障所有缴费职工的整体利益,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守护者。







来源丨市局行政复议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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