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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奥地利学派(上)| 米兰•扎菲罗夫斯基

2017-09-16 宋宗澳 译 韦伯研究


  • 作者为米兰·扎菲罗夫斯基(Milan Zafirovski),北得克萨斯州大学社会学系,原文标题为Paths of theWeberian–Austrian Interconnection,2002年发表于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 15:1, 35–59;

  • 宋宗澳 译校; 尹振宇 排版;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摘要:本文着眼于马克斯•韦伯与奥地利学派在理论上与方法论上的相互关联。首先,重新检视古典奥地利学派(classicalAustrian economics,尤其是门格尔和庞巴维克)对韦伯的影响。然后,关注韦伯的思想对新古典奥地利学派(neoclassicalAustrian economics,包括熊彼特、米塞斯以及哈耶克)的重要性。此外,重新考察韦伯留给现代奥地利学派(modernAustrian economics)的思想遗产。由于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与奥地利学派之间的相互关联很少被研究,因此,本文有助于弥补当今经济学与社会学领域的空白。 



尽管当代有大量的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相关文献,但是,马克斯•韦伯与奥地利学派之间的关联(Boettke1998)却很少被研究。尤其是,直接分析韦伯与奥地利学派之间关联的研究非常罕见,仅有个别例外(Boettke1998, Lachmann 1971, 1992)。而那些研究大都是以较为间接的方式处理该问题。比如,通过分析舒茨与奥地利学派之间的关系(Pietrykowski1996, Prendergast 1986, Wagner 1983; 亦可见于 Augier 1999);或者,在新古典经济学和古典社会学的关系下探讨韦伯著作时,部分地被提及(Holton and Turner 1989,Parsons 1947, Swedberg 1998)。


这些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韦伯与奥地利学派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韦伯与熊彼特之间的关联(参见Swedberg 1991)。回想过去,这些研究侧重于韦伯与熊彼特的关联并不令人惊奇,这不仅是因为两者的私人关系,而且还因为他们作为社会学家的思想交流,尤其是韦伯对年轻的熊彼特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斯•韦伯尝试创立一种“全新的、广泛的跨学科经济学”(Swedberg1991: 2),来取代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史,并以此作为方法论之争的解决方案;熊彼特受此影响很深。据说,熊彼特从韦伯那里借用了社会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的概念(Swedberg1991:93)。尤其是,熊彼特的企业社会学概念,其实是韦伯经济社会学的应用,即对韦伯理想类型的一个特定案例——“企业家”进行熊彼特式的建构。毫无疑问,熊彼特是马克斯•韦伯的经济社会学家身份最重要的继承者。


然而,在理论层面和方法论层面,韦伯与整个奥地利学派之间的一般关联则鲜为人知。接着,本文将着眼于韦伯的理论思想与奥地利学派的关联,并将韦伯与熊彼特之间的关系作为其中一个特定方面来处理。因此,本文的论述框架如下:第一部分将检视(早期的)古典奥地利学派——尤其是门格尔与庞巴维克——对韦伯的影响。第二部分则关注韦伯的理论思想在(后来的)新古典奥地利学派中的某种明显的和潜在的影响,代表人物有熊彼特、米塞斯、哈耶克、马克卢普、罗威以及(部分地)舒茨。第三部分,将重新考察韦伯的思想遗产在现代奥地利学派中的体现。最后,将对上述各部分所提出的论点进行总结。



1 古典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对韦伯的影响


古典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对韦伯的影响,特别体现在以下领域:价值理论、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这些理论在分析包括制度在内的社会现象时的应用。


1.1 价值理论

韦伯完全接受了奥地利学派关于价值/价格的边际效用理论。因此,那种认为“无论韦伯使用任何理论,他都取自于奥地利学派” (Seligman1962:23)的说法,首先体现在韦伯的价值理论和价格理论上,并具有经济社会学的性质[1] (Swedberg1998)。韦伯特别赞同门格尔、庞巴维克和维塞尔的边际效用理论。这一点体现在:韦伯(1975a:33n)赞同并捍卫门格尔和庞巴维克的观点,而抵制某些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如布伦塔诺对奥地利学派的(据韦伯所言)那种“轻视”[2]。“韦伯(1975a:33n)说到,在价值理论领域,门格尔首先提出了杰出的思想,尽管“在方法论上并不完善”;还有,庞巴维克——“如果不是门格尔的话”——具有一种“大师”风范。与此相应,韦伯(1968:78)最为认可的是米塞斯的货币理论。


卡尔·门格尔(1840-1921),边际效用理论创始人之一,奥地利学派创始人,代表作《国民经济学原理》(1871)


一般来说,在某些新古典经济学家所称的韦伯名篇(Stigler1965:117)——即关于边际效用理论与心理学定律之间关系有论文中,韦伯捍卫边际效用理论(有别于心理学定律)的独特性。尤其是,布伦塔诺断言,所谓的心理物理学基本定律(即韦伯-费希纳定律)[3]是边际效用理论的基础,所以后者只是前者的一种具体应用[4]。韦伯(1975a:25)指出该断言不过是一个错误,并主张边际效用理论独立于任何心理学原理。根据韦伯(1975a:33)的观点,“边际效用理论的启发性意义,源自于这个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资本主义时代),而不依赖于其所谓的基础即韦伯-费希纳定律(the Weber-Fechner law)”。这种观点,既被庞巴维克赞扬,又被他消解。因此,庞巴维克(1959:430-431,n. 81)评论说,“可以肯定的说,韦伯的某些主张讲得过头了,他意在将心理学与经济学的分歧变成彻底的对立[5]。”


关于价值理论和一般经济学两者跟心理学的关系,韦伯的观点看上去很独特。首先,某些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价值理论)曾经是——并且应该是以心理学为基础。例如,Wicksteed (1933:767-768)主张,“价值定律依赖于心理学定律即满意回报递减律”,甚至经济学也基本上是“应用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其次,一些非正统的经济学家指出,新古典经济学,特别是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曾经诉诸(resorted)(享乐主义)心理学,但是他们却强烈反对这种求助(such a resort)。根据凡勃伦(1909:622)的观点,无论是“一般的古典学派还是其某种变形(尤其是边际效用学派),都将19世纪早期的享乐主义心理学传统当作它们共同的出发点;而这种享乐主义心理学被视作一种理所当然的或者臭名昭著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被不假思索地接受”。因此,在一种情形下,经济学理论的心理学基础是一种优点,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则不然。


与这两种观点相反,韦伯(1975aa:24)认为,经济学理论——包括边际效用价值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主观价值论,既没有——也不应该——建立在心理学定律的基础上。因此,凡勃伦——“这个经济学家能够以他的方式质疑边际效用理论,而这种方式自然就被韦伯这个社会学家认为是错误的,并反对凡勃伦的观点——即传统经济学事实上依赖于可疑的心理学前提”。


尽管韦伯的论点或许有时候“讲得过头了”,但是,他的论点似乎很符合奥地利学派(包括现代奥派)的立场。后者侧重于情境的逻辑而不是个体行动者的内在心理[6] (Langlois1986b)。因此,它利用情境式的分析(Langlois andCsontos 1993)或/和制度主义式的分析(Boettke 1989),并且抛弃了在有限理性理论或旧行为经济学里十分突出的心理学取向(Boettke1989)。此外,主观价值论和奥地利学派通常的主观主义方法论(Kirzner1992),处于市场过程的框架内,而该过程则是一种在分散化的市场经济下的非均衡状态(Boettke andPrychitko 1998)。这种框架,显示出奥地利学派传统的独特性(Boettke,Horwitz, and Prychitko 1994),意在超越一般经济学的市场均衡理论[7] (Boettke,Horwitz, and Prychitko 1994),尤其是那种对(“与现实完全不同”)均衡模型的机械运用(Boettke1997:11),亦即以动态分析取代了静态比较。


进而,韦伯“又给边际效用理论的基础并非心理学这一观点补充了另一种有趣的(社会经济的)转向”(Swedberg1998:195)。作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现象,边际效用定律建立于一种历史文化背景(如现代资本主义)下,而不是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这种观点是社会经济学(尤其是经济社会学)的一项重要假设。相应地,将边际效用理论作为一种认识论范畴来寻找其现实根据,这就是韦伯的同事曼海姆所提出的知识社会学(包括关于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一个范例。用韦伯(1975a:33)的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独特性”及其与边际效用理论的关联在于,与以前的社会形态相比,经济学假设在资本主义社会要更“接近于”(“approximation”)现实。根据韦伯的观点,柏林证券交易市场与庞巴维克的定价理论(即卖方与买方配对的边际定价,pricing by marginalpairs of sellers and buyers)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近似性(approximation)的一个重要例证。正如韦伯(1975a:3)所言,“例如,高度接近定价理论(庞巴维克在继承门格尔的基础上发展了这种理论)的典型案例,就是柏林证券交易所在统一的报价机制下的市场价格形成。这并不是偶然的。”因此,这些理论命题接近或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经济现实,例如现代证券交易,——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个体行为“在经济上达到了特别高的理性程度,或者说能够达到这么高的理性程度”(Weber1975a:33)。


庞巴维克(1851-1914),古典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代表作《资本与利息》(1883)


另外,这些命题并不是基于内在的心理学-化学定律,也不是潜在地基于其他自然-技术条件——例如人类禀赋和技术能力[8] (Langlois1986b)。毫无疑问,韦伯知道,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理性一直就存在,但是他指出,“事实上,随着经济行为本身变得日益理性化,理性经济行动的概念在分析现实时也变得日益重要”(Swedberg1998:195)。因此,韦伯从明确地反对边际效用理论和一切经济学理论的基础是心理学,转变为隐含地假设这些理论(关于经济学的社会学)及其相应的实际情况即现实的理性行为(关于经济的社会学)具有某种社会文化基础。


韦伯对边际效用理论的基础和有效性所做出的另一种转变,更多地具有一种逻辑的或认识论的性质。这意味着,在他的告诫中,边际效用理论“并没有脱离边际效用定律本身”(Weber1949:88),亦即边际效用递减(diminishingincremental usefulness)。这也显示出,韦伯在定价理论与实际价格形成之间(即理论价格与实际价格)作出了区别。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韦伯的著作《经济与社会》和其在1890年代所讲授的理论经济学课程上。理论价格的形成和分布或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原理,表现为“消费者最终可支配的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结构”(Weber1968:92)。然而,“事实上,考虑到权力的实际分配”,价格形成是由“讨价还价和竞争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这些冲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斗争)的解决方案”所决定的(Weber1968:92–93)。很显然,相对于奥地利学派对实际价格形成的解释(即经济史和经济社会学),韦伯更认同奥派对理论价格形成的解释和纯理论经济学。毫无疑问,韦伯往往把整个纯理论经济学等同于奥地利学派的边际效用理论(Swedberg1998:26)。另一方面,作为方法论之争公认的解决方案,韦伯试图将边际效用理论和经济学一般理论融合于经济史和经济社会学。


1.2 方法论个体主义及其在解释社会现象上的应用

韦伯与奥地利学派的另一个相关联系,在于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它在解释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发展时的应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大概是熊彼特在《理论经济学》中首次使用(根据 Swedberg 1998:213)。并且,这个概念本身,能够被追溯到门格尔、一些古典经济学家(如洛克、休谟、亚当•斯密以及小穆勒)以及社会学家斯宾塞和托克维尔的思想(Hayek1948:4)。在大多数方面——尤其是在纯理论经济学上,熊彼特的方法论立场更接近于门格尔而非施穆勒。同熊彼特一样,韦伯受门格尔的影响最大,他也采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各种推论和应用,包括对社会制度起源的解释。


因此,韦伯(1975b:80)在其对早期历史学派的批判中提出,“经济学的基本实质问题和方法论问题是由下述问题构成的:应该如何解释经济生活制度的产生与延续,而这些经济制度并非通过集体手段有目的地创设出来,但却是有目的地运作的?”韦伯的这种看法,很明显,反映着或关联着门格尔分别对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论问题所持的观点。根据门格尔(1963:152-159),“有益于公共福利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这些制度是如何在缺少创设它们的共同意愿的情形下出现的,这是最重要的社会科学问题。”韦伯似乎特别“喜欢”门格尔关于社会制度的非意图(或自然的[organic])起源和自发演化的观点(Swedberg 1998:176)。反过来,通过哈耶克制度主义理论的提炼与发展(Caldwell1997, Vaughn 1999),早期奥地利学派的这些制度主义思想(Swedberg1998:176),已经促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尤其是新奥地利学派的制度经济学(Langlois1986a:1–2)。


回顾以往,这些观点采用和详细阐述了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即市场的无形之手理论,因而形成了一种斯密-门格尔-韦伯的三重关联。在这种关联中,门格尔首先受到亚当•斯密思想的影响(Hayek1955:83–84),然后又影响了韦伯,而韦伯则通过早期奥地利学派接触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这种三重联系中,门格尔[9]和韦伯都赞同亚当•斯密关于市场无形之手及其社会后果的观点,亦即“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往往促进了非意图后果的出现,这是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 (Hayek1955:83)。社会科学解释的重点在于说明个体行动的非意图社会影响(而不是分析个体行动本身),尤其是用无形之手来解释社会制度的起源、演化及存在(Koppl 1994a,Langlois 1986b)。不同于那种目的论式的解释(即假设社会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形成有一个预先设计好的蓝图或框架),这种解释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在逻辑上的延伸[10]。用功能主义的话来说,社会制度,放在韦伯与奥地利学派的关联中考察,就是个体行动的潜功能,而非显功能。用门格尔的术语来说,制度的起源,首先是演进的(organic)或自发的(spontaneous),其次才是有意的(pragmatic)或设计的(planned)。不过,一些现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指出,社会制度,无论是自发的(演化论)还是有意的(契约论),“都具有制度的性质,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两者都能够使个体行为在规则、规范和惯例层面上形成可理解的规律性”(Langlois1986a:19)。


因此,韦伯关于制度的起源和延续的观点,不仅是对门格尔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在理论上的采用,还是对上述观点——即将社会现象解释为个体行动的非意图后果而非人为设计(契约论)的产物——在实际上的应用。在一些(尤其是那些对韦伯的经济社会学感兴趣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看来,韦伯并没有提出一种成熟的制度理论,以作为“经济学竞争理论在社会学领域的应用”(Lachmann1971:68)。可以说,“韦伯并没有建立关于制度的一般理论” (Lachmann1971:52)。然而,在其他解释(Swedberg1998:224,n. 84)中,这项空白显示出,韦伯并不认为这种理论是有益的或值得建构的。


一个更可信的观点似乎是,韦伯尽管往往没有使用制度概念,但却暗含一种关于制度及其组成部分(如统治、正当性、习俗、价值观念、传统等)的一般的和连贯的理论。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韦伯的传统型(或常规型)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上。例如,传统常规行动能够包含于一些追随哈耶克的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所称的规则导向行为(Langlois andCsontos1993),而价值理性行动则能够包含于米塞斯所说的那种寻求终极目的的人类行动,它蕴含着某种伦理普遍性(Caldwell1997)。在考察制度和其他社会结构的起源和演化时,韦伯首先采用了门格尔的演进式(organic)的解释,因而也就采用了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思想(Hayek1955:83–85)。在详细阐述这些解释时,通过强调制度、(尤其是)传统、习俗以及法律规定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反馈影响,韦伯或许已经勾勒出广泛的社会学意涵。特别是,韦伯提出了那种众所周知的制度类型学(或制度要素,即包括习俗、惯例以及规则),并且分析了它们对经济行动者和行动的影响;而这恰恰就是一般制度-结构理论的一个例证。正如帕森斯[11](1947:31–32)所指出的,本质上,韦伯的整个(经济)社会学渗透着“两个深层次的信念”,即“社会制度的基本可变性”和“社会结构的内在不稳定性”[12]。值得注意的是,对韦伯而言,“经济理性与既存的常规条件之间的具体联系,指向那些蕴含着某种在道德情感所支持的制度模式与‘自身利益’之间的独特关联” (Parsons1947:53)。


一般而言,韦伯(1968:13)接受和运用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拒斥整体主义,明显地体现在下述观点上:社会团体或各种集体状态“必须只能被当作个人特定行为的组织模式和产物来加以处理,因为这些个人仅能被视作在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过程中的行动者(agents)”。由于这些集体状态的相关例证是社会制度,因此,方法论个体主义处理后者就像处理其他集体状态一样,都是将其视为个体行动的产物和组织模式。反过来,韦伯对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拒斥,更为明显地体现在下述段落(一封写给R. Leifmann的信件, 转引自Swedberg 1998:214):“如果我成为一个社会学家……,那么,主要就是为了驱除那种仍然萦绕在我们中间的集体观念之幽灵。换言之,社会学只能从一个或多个独立个体的行动出发,因而必须采用纯粹的个体主义方法。”此时,韦伯摒弃了那些法国古典社会学家(如孔德、涂尔干)和一些德国社会学家(如滕尼斯)所持有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或社会唯实论立场;相反,他更倾向于斯宾塞式的社会学个体主义或社会唯名论立场。


然而,就某些方面来说,韦伯所持的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笼统地说,这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而非那种解剖学意义上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就像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Swedberg1998:164)和斯宾塞式的社会学中那样。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这种性质表现在处理个体行动或问题情境(problem-situations)的要素时,不是把它们看作“完全武断的” (Langlois1986b:237),而是承认它们在“明显的社会实体但并非心理学实体上(即制度、习俗、传统,社团等)”具有某些客观联系的 (Agassi1974:145)。尤其是,由于韦伯的个体主义强调社会制度在个体行为即协作、信息支持(Langlois1986b:145)以及纠错(Boettke1994)等功能上的重要作用,因此,他所持的是一种制度化的个体主义(Agassi 1974)。


这种制度化的个体主义被韦伯的情境分析方法所补充(Langlois andCsontos 1993),亦即,波普尔和哈耶克所说的情境逻辑;正如韦伯在讨论心理学对经济学(边际效用)理论和社会学的关系时所暗示的,这种个体主义有别于心理学意义上的个体主义。根据韦伯和奥地利学派的观点,社会制度和其他集体状态是个体行动的(非意图)结果,它们因而“不能被还原为心理状态”(Langlois 1986b:237)。两者都拒斥心理学还原论,并采用这样或那样的制度化个体主义——它认识到了系统(包括哈耶克的一般原理)对行动者存在着显著的约束(Langlois1986b:237),因而还有个体行动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联(Boettke1989)。


在韦伯和哈耶克所说的两种人类行动——即规则导向的或遵从规范行为与目标导向或理性选择行动之间,两者是相互渗透的(Langlois andCsontos1993, Vanberg 1994)。例如,在韦伯的框架中,第二种类型的行动,意味着工具理性(zweckrational)行动或形式理性,而第一种类型的行动,则意味着价值理性(wertrational)行动或实质理性,以及传统的或常规的行动。在此意义上,韦伯的价值理性行动和传统型行动(或实质理性)似乎与哈耶克的遵从规范行为是同一的(isomorphic),而前者的目的理性行动(或形式理性)则与后者的目的性行为具有相似性。并且,相对于目的理性行动,韦伯认为价值理性行动或传统型行动在历史上是主要的;类似地,在创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上,哈耶克也时常把经验上或伦理上的优先性赋予规则导向行为,而非目标导向行为。特别是,对韦伯(Weber(1927:354–355)来说,处在“一切伦理或经济关系之开端的都是传统主义”,亦即把传统型行动当作是一种遵从规范的或制度导向的特定行为。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讲,哈耶克(1991a:368)认为,“个体行动被整合于其中的一般社会秩序,并不是源自于个体追求的具体目标,而是来自于他们遵循的规则——它限制着个体行动的范围。并不是个体行动的目的性而是其规则导向性,把个体整合到文明所赖以存在的秩序中去。”由于这些规则不仅有法律(包括契约式的宪法),还有自发的、演化的和自然的(organic)规范秩序如道德和习俗,因此,韦伯和哈耶克都认同康德的伦理普遍性思想[13](Caldwell1997:1871)。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韦伯与熊彼特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应用范围上存在差异。就熊彼特来说,方法论个体主义在经济学尤其是经济学理论上——“而非社会学领域”——具有显著的作用(Swedberg1991:104)。大概,(理论)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单位是个体,而社会学则是群体。例如,在其经济学理论(包括经济发展理论)中,熊彼特采取以个体企业家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然而,在其阶级理论中,熊彼特(1965:113)明确提出,群体[如家庭],“而非自然人[个体],才是阶级和阶级理论的真正分析单位”。并且,以一种涂尔干式(和马克思式)的风格,熊彼特(1965:105–106)将阶级描述为一种“我们能观察到、但并非我们所制造的社会实体,[并且]在此意义上,每个社会阶级都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有机体”。与此相反,韦伯(1968:927)否定了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间接地拒斥了涂尔干的整体论(结构论)社会学,因为韦伯认为社会阶级不是共同体,即不是熊彼特意义上的社会实体或有机体。


熊彼特(1883-1950),代表作《经济发展理论》(1912),提出了“创造性破坏”的概念,堪比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


进而,通过区分方法论个体主义与社会学意义上的个体主义,熊彼特(1954: 888-889)明确地将后者拒斥为一种“通过个体行动来解释社会现象的过时尝试”。拒斥社会学的或本体论的个体主义而采用整体主义视角,典型的代表就是涂尔干或马克思;他们认为,社会阶级“不仅仅是一种阶级成员的简单集合,而且其成员还意识到了其自身作为整体一员的身份,以及这些成员还拥有自身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面貌”(Schumpeter1965:106)。很明显,涂尔干的集体表征和马克思的阶级意识/团结就特别体现在这里。并且,根据熊彼特的观点,方法论个人主义不同于政治学上的个人主义,因为后者的主张不可能从前者(或基于前者的经济学理论)推论而来。


反过来,韦伯认为,方法论或认识论个体主义对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学都很适用。并且,正如米塞斯和哈耶克一样,韦伯依赖于熊彼特所说的社会学意义上或本体论意义上的个体主义,也就是将包括制度在内的社会现象界定和解释为个体行动的产物。因此,韦伯——“首先作为一个社会学家” (Schumpeter1991:225),似乎更愿意承认自己是一个方法论意义上——甚至社会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个体主义者,而不是像熊彼特那样自诩为一个专业的经济学家。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熊彼特仅将方法论个体主义适用于经济学,并且不容置疑地拒斥强硬的社会学个体主义(如斯宾塞);这意味着,以这两种个体主义为前提的理性选择社会学概念将是不合逻辑的结论。然而,熊彼特通常被(唐斯等人)认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分支公共选择理论的先驱;而这种理论认为,政治决策遵循一种市场经济模式,它明确地以方法论个体主义、隐含地以社会学个体主义为基础。反过来,一些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Boettke1994)指出,由于认同(方法论或社会学的)个体主义和承认民主的局限性,熊彼特和哈耶克(例如《通往奴役之路》)都被认为是政治的经济分析的创立者。但是,熊彼特仅将方法论个体主义局限地应用于经济学理论而不应用于包括政治现象在内的社会学领域,并且拒斥社会的个体主义;这使得他难以称得上是像哈耶克那样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建者。进而,一些学者(Swedberg1991:94)主张,熊彼特将政治和政治家看作是竞争和企业家的理论,受韦伯(如《以正政治为业》)的影响要比公认的还要深,即使前者曾经尽力降低(minimized)后者的影响。


总而言之,在经济学和社会学这两个领域,韦伯都认同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本体论个体主义。这一点使韦伯有别于熊彼特——他仅采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仅限于纯粹经济学领域。相反,韦伯这么做则关联着米塞斯、哈耶克以及门格尔,他们都接受两种类型的个体主义,并认为它们适用于纯粹经济学(市场交易学,catallactics)和社会学,也就是米塞斯的人类行为学(Prychitko1994)和哈耶克的社会哲学(Boettke1994)。就个体主义取向来说,韦伯跟这些坚定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如米塞斯与哈耶克)的渊源,要深于跟某些“独立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如熊彼特)。回想起来,似乎正如米塞斯和哈耶克一般,韦伯受门格尔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和社会学个体主义的影响,要更甚于熊彼特——他仅将前者局限于经济学,并拒斥后者。因此,韦伯(以及米塞斯、哈耶克)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理论,都持着坚定的个体主义立场。相反,作为门格尔的思想遗产,熊彼特的个体主义式理论经济学则同一种社会学整体论相结合,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他的阶级理论上——更多地受到马克思、涂尔干、滕尼斯、施穆勒以及其他人的影响。至少由于其社会学个体主义立场,韦伯要比熊彼特更有资格被称为是一个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如维塞尔、米塞斯和哈耶克一般。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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