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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风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划重点(一)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风控部对主要、关键、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五、国家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七、(属于上述应当公开招标范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供稿 | 风控部法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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