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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风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划重点(二)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风控部对主要、关键、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一、招标人可以对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采取预审方式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六、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七、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八、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供稿 | 风控部法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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