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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战军人优抚工作,这几个方面老兵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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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中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那么


问题一:

在冲锋陷阵时

能不能也搞平均?


以下是相关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解释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统计局: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后,各地民政部门纷纷来函来电,反映《条例》第三条中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执行起来难以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和《条例》的贯彻执行。


许多优抚对象也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反映其生活水平没有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要求政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鉴于上述问题较为突出,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如下: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问题二:

同样是流血拼命

为什么不同年代的军人

待遇不一样?


无论在战争年代参战还是在和平年代参战,参战军人在战争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或特别付出。


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参战的是流血,解放后入伍并参战的也是流血。有什么不同吗?


从荣誉上讲,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参加抗日战争的参战军人都颁发过勋章。


从生活待遇上讲,1949年前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待遇,“三红”有优待、“抗战老兵”有优待。


问题三:

同样是流血拼命

为什么同一年代的参战军人

待遇不一样


农村的和城镇的有差别?在职的和不在职的有差别!有退休工资的和没有退休工资的有差别?

一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参战军人是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义务也有权利。参战军人贡献的大小,与参战长短有关,与什么时候入伍,入伍时的兵役制度没有关系,与在职或是在乡没有关系。


希望尽快出台针对参战军人的,体现义务和权力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付出和回报的统一;精神和物质的统一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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