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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风险与保险

王大使 CPCU国际大使 2022-08-06

暗中观察

默默关注


周末这两天的朋友圈被“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刷屏,作为两个小孩的父亲,我也和其他家长一样,看到新闻后立即去翻娃们的疫苗本,经过仔细查看没有发现“长生”两字才松了一口气。然而,经过震惊与愤怒之后,我在想那些已经接种了问题疫苗的孩子们该怎么办?疫苗会有哪些风险?有没有相关的保险产品可以承保此类风险?

——王大使

疫苗的原理

疫苗是将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立克次氏体、病毒等)及其代谢产物,经过人工减毒、灭活或利用转基因等方法制成的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自动免疫制剂。疫苗保留了病原菌刺激动物体免疫系统的特性。当动物体接触到这种不具伤害力的病原菌后,免疫系统便会产生一定的保护物质,如免疫激素、活性生理物质、特殊抗体等;当动物再次接触到这种病原菌时,动物体的免疫系统便会依循其原有的记忆,制造更多的保护物质来阻止病原菌的伤害。

疫苗的种类

我国疫苗分为两类:一类疫苗是国家规定接种的疫苗,由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免费接种。用于儿童常规免疫接种、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主要用于常规免疫没有覆盖的人群接种。所有疫苗的运输、储存均需全程处于2-8℃的冷链。


以下是上海2017最新版的一类和二类疫苗目录与接种年龄图,供大家参考:

疫苗的风险

你可能在别处看过上面的这张图。有人在里面看见了两张侧脸,也有人看见了一只花瓶。


当科学家审视数据、尤其是当他们试着衡量单个疫苗的收益和风险时,也会出现这样的两可情形。疫苗能保护大众、尤其使广大儿童免于严重疾病,但是在少数情况下,某些疫苗又会造成危害、酿成悲剧。


古语有云,是药三分毒。大家对疫苗的担忧,无非是害怕疫苗带来的风险。那么,疫苗风险主要表现在哪里呢?

情况 1:接种后一般反应
这属于正常反应,比如孩子打疫苗后出现局部红肿、发热、食欲不振等轻微综合症状,基本无需治疗 1-2 天即可痊愈。这种现象属于正常的生理反应,很常见,不必过于担心。


情况 2:接种后异常反应
真正让人担忧的是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疾控中心数据统计,以卡介苗为例,不良反应的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


虽然这种概率微乎极微,但是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每年也会有数百人中招。在日本,这种低概率、高痛苦的事,被比作“恶魔抽签”。有的不良反应需要持续进行治疗,或者由于长时间吃药,已经产生了耐药性。仅剩的办法就是干细胞和骨髓移植,治疗费用动辄也是几十万上百万。


所以接种后的异常反应,才是引起很多人恐慌的真正原因,遇到这种极低概率的事情,也许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像出门遭遇飞来横祸,只能说这是命运的安排。


情况 3:疫苗偶合症
偶合症就是小朋友在接种前,已经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导致发病,就叫做偶合症。偶合症严格地说可分为偶合、诱发和加重原有疾病3种情况。偶合症通常和疫苗本身无关,但是普通人会认为是由于疫苗引起的,这时候就需要详细的调查分析才能确定。


偶合是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它与预防接种无因果关系,纯属巧合,即不论接种与否,这种疾病都必将发生。


诱发是指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影响生理过程。


加重是指受种者原患有慢性疾病,在预防接种后立即引起加重或急性复发,经调查证实与预防接种有一定关系者。加重原有疾病实际上也是诱发的一种,不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更加严重。


诱发和加重则与预防接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即不接种疫苗,可能就不会引起原有疾病的复发或加重。国务院下发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性加重,不属于预防接异常反应。


其实针对第2种情况,也就是疫苗接种后的异常反应,国家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从补偿范围来说,国家补偿仅限于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而不包括偶合症、接种事故等情况。

但国家的补偿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解决这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这种情况本来就应该是通过保险来应对的。

疫苗保险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从完善机制、促进研发、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提出了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据了解,全国已有多个省和直辖市开展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的投保工作。根据北京晨报消息,北京已经实现了第一类、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全覆盖。目前,在京销售疫苗的20多家生产企业全部完成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保险投保工作,保险补偿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另据有关报道,2018年2月28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印发了《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政府和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疫苗企业)共同投保基础保险。鼓励受种者及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投保补充保险。以下是两类保险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础保险

基础保险为政府统一购买及疫苗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主要考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担能力相适应,为受种方建立基本风险保障。保险费用由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疫苗企业出资共同承担。其中,第一类疫苗基础保险费用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第二类疫苗基础保险费用由在我省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疫苗企业自愿购买支付。


(二)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指为满足受种方、预防接种单位等获得更高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根据需要,自愿、自费选择购买的商业保险。受种方可通过购买预防接种补充保险,获得基础保险保障范围外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等补偿保障。预防接种单位可通过购买预防接种补充保险,对因预防接种事故等造成损害的受种方予以补偿。


对于补偿限额,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不得低于本方案实施前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一次性补偿费总金额上限(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项目)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倍。

除了政府推动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市场上也有多款针对疫苗接种风险的个人疫苗险产品,下图是一个不错的几款有代表性疫苗险产品的对比图。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选择合适的疫苗险产品时,除了保额和保费,还要特别注意该产品是否承保疫苗一般反应、偶合症意外及疫苗失效责任。

同时,预防接种医疗单位可以投保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来转嫁其工作人员因在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风险,其保险责任包括: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此外,在投保免疫接种责任险的基础上,预防接种单位可以选择投保疫苗失效责任附加险,其保险责任如下:


被保险人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由其医疗卫生人员按照接种规范实施接种,受种者全程接种质量合格的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疫苗后,在疫苗防疫有效期内(通常为接种后满30天起至第365天止)仍然患该疫苗所针对疾病,导致受种者医疗费用支出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当然,疫苗生产销售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产品召回保险来转移其因疫苗存在缺陷而导致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风险与召回费用损失风险。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疫苗的缺陷是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我想说一句,疫苗有风险,选择需谨慎,保险虽然可以补偿,但我们都不希望意外的发生。不管你是监管者、生产商、销售商,还是接种单位,为了祖国未来花朵们能健康地成长,我们首先要做一个有良心有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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