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保险真的保险吗?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清凉一夏
疫
苗两字因为“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成为当前中国网络上最热门的词语,大家基本上都在反思这次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还在思考有关疫苗保险的问题。目前市场上的疫苗保险产品是否能够起到一点事后补偿作用,最近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的热议,在此我几点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目前市场上的疫苗保险主要是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推出,各家公司的条款措辞基本差不多,这里以某保险公司“疫苗卫士保险”为例做简要分析。此款产品主要包括“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预防接种失效保险”两个主险。
其中,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产生的必要合理医药费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产生的必要合理医药费
住院伙食津贴
从以上保障来看,似乎保障范围相当广,性价比很不错,涵盖了预防接种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然而,其责任免除条款引起了最大的争议,即下图中第四条:“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在此次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中,如果接种人因接种了长生生物所生产的质量不合格疫苗而导致身故、伤残或者产生医药费,根据这条责任免除,接种人是否能得到保险赔付呢?对此,各方观点不尽相同:
反对赔付方
某保险专家认为:“保险本应该是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受到相应的损失,从而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意外应该是不可抗力,而不是恶意的牟利行为,商业保险公司本就不该将问题疫苗纳入保障范围,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机制就能解决的。”
某互联网产品经理认为:“保险公司制定产品时,考虑的是正常疫苗的异常反应发生的概率,并没有将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纳入计算范围,否则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批量赔付事件,与产品设计原则不符。这个类似于有些寿险将战争纳入免责范围。”
支持赔付方
某保险公司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因投保人接种疫苗时不知道疫苗是否过期变质,属于非主观故意行为。因此导致的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予以保障。”
我注意到也有其他保险公司在长生生物事件曝光后,在其产品推荐资料中做出特别提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这种情况仍然属于保险责任。”
这种表态,我不确定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此次突发事件达到一定良好社会效果而临时做出的通融赔付姿态表示,但不管怎样,这种表态是值得赞扬的,发扬了保险业应有的积极社会价值。
但是,这次事件的发生也促使我们应及时地审视有关疫苗险的保险产品条款是否合理并作出及时修改,我建议将以上责任免除修改为: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疫苗质量不合格、或已过期变质、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一方面,应由保险人举证证明此条除外责任成立;另一方面,从接种人的主观状态出发,只除外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而承保接种人因不知情而接种了质量不合格或者已过期变质的疫苗而产生的意外事故,似乎更加合情合理,也能最大限度发挥疫苗险的社会价值。实际上,此条除外已经在所举例保险公司的“预防接种失效保险”中被采用,如下图第五条:
也有朋友提出,如果疫苗险承保了问题疫苗,会不会承保了疫苗生产商的故意行为?这一点,如果认识到疫苗险的被保险人是接受接种的个人,而不是疫苗生产商就明白了。事实上,国家首先应该加强疫苗安全生产的监管,同时对于生产商的故意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例如施以类似美国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下图案例),让不良产商倾家荡产,才能达到一定的惩戒与预防作用。
在图示案件中,被告是一家日本的制药公司,被美国法院判决承担90亿美金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我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药品特别是涉及到疫苗等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定药品强制产品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制药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运用责任保险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一方面在低保额的疫苗险之外还可以给消费者更多的责任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运用第三方监督机制和相关风险管理工具改进制药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当然,惩罚性赔偿不应纳入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而应该由药品生产商自行承担。
相关阅读:
1. 疫苗风险与保险
2. 中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探析 - 以责任保险为视角
欢迎关注“大使学院”直播间,收听收看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