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技内参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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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同时,《解释》还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做出适当微调。
《解释》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最高法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1. 怠于立即救治致患者受损害将担责;
2. 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纠纷范围;
3. 双方认可的单方鉴定结果人民法院可采信;
4.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施救不担责;
5. 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将获法院支持。
科技司法元年,法律机器人爆发式增长
即将结束的2017年,被视为“科技司法元年”。同时爆发式出现大量法律机器人:在北京市丰台区10个街乡镇政府服务大厅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的“丰小宣”,入驻深圳各区的智能法律援助机器人,淄博市周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小宝”,厦门海沧区的法律服务机器人,北京市一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的智能导诉志愿者,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的法律服务志愿者,佛山高明市的智能普法机器人,成都崇州人民法院的“小崇”,中国首个“智能化东盟争议解决员”等等,全部都是三宝机器人在司法界的“分身”。
自2015年5月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中国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就一直呈递增状态,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数量较2016年同期上升11.2%,其中新收案件上升14.8%。但是,办案法官的人数不仅没有同比增加,反而减少了,今年上半年,全国共计约12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121.4件,人均审结案件74件。
法律援助覆盖人群将逐步拓展至中低收入群体
2013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万余件,受援群众超过557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800万人次。
12日,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司长白萍在司法部司局长系列访谈中介绍,法律援助的覆盖人群将逐步拓展至中低收入群体,年底前在全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援工作站。法援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中低收入群体
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为基层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民生工程,为无数困难无助的人“雪中送炭”,带来希望和温暖。
那么,新时代法援工作将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呢?白萍给出了答案。白萍介绍,下一步,全国法援经济困难标准将普遍调整为低收入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费用分担制度,将法援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中低收入群体。
在社会群体方面,法律援助要紧扣现实,推动逐步将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实现对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切实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特定人群的法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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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创立仪式在印度举行
2017年12月9日至11日,第九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在印度新德里召开,本届论坛主题共同探讨移民与人权保障、反对国际恐怖主义。联合国前副秘书长Pino Arlacchi教授出席开幕式并发表致辞,Pino Arlacchi教授致辞中指出对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是联合国的主要任务之一,世界各国更应该贯彻这一基本原则。Pino教授以其在联合国任职期间处理难民问题的经验为各国解决移民问题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处理移民民犯罪更需强调人道主义,注重司法处理的正当程序以及为涉嫌犯罪的移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为加强一带一路国家间法律合作与交流,第九届IFCCLGE理事长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创立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The Belt And Road Legal Services Alliance)(简称BRLSA),推举意大利理事长、前联合国副秘书长PinoArlacchi教授为首任主席,中国代表李华平先生为执行主席,中国代表邵彦铭先生为秘书长。
据介绍,BRLSA的基本职能是搭建合作平台,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为纽带,发挥联盟成员国各自优势,建立专业律师库、科研研究人员智库、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法规库,协作共享,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智力保障。
美国2017年法律部门业务调查称:成熟的律所管理没有捷径
今年已经是Consilio组织进行市场业务调查的第十年,今年调查与去年不同,是以问卷方式请受访律所在13个方面对自身的业务进行评分。
大部分的受访者觉得他们的律所运作已经相当成熟了,48%的受访者为自己律所的运作打到了3~4分(满分五分)。总人数12%的受访人员直接打满五分。而这样的数据也大大地超乎主办方的意料,可能与大多律所为年轻律所有关,对成熟律所运作模式不清楚。
一半以上的律所有对电子签单进行投资,但真正觉得起到作用的律所数量不超过四分之一。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些律所认为更好的运营就是在以往的基础之上加入他们认为的“科技”即可,但真正的挑战是如何从以往的运作模式中脱离开来。同样的是他们在这个“进化”的过程当中没有专人的指导,很有可能会走错方向。
正确的方式是在运用与自己情况相匹配的法律科技的同时,与技术人员多进行交流,让他们为律所的成熟运作提出意见,在一个正确的道路之后再自行决定“加速”的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