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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2018-02-28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索赔案例
2008年3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 公司的1#、2#厂房。合同约定:工期为239日,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21日,竣工日期为 2008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为8,200万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混凝土由A公司负责供应;B公司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向A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2008年3月21日,B公司进场施工。2008年6月15日,监理单位在检査时发现B公司往运输到现场的混凝土罐车中加水,监理单位将此情况告知A公司后,A公司通过监理单位责令B公司停工。A公司于2008年6月18 B委托C检測中心对B公司已施工部位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测。检測结果显示部分混凝土强度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标准。A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委托D研究院进行加固设计、于2008年8月12日委托E咨询公司对加固图纸进行审核、于2008年8月18日委托F公司对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进行加固施工。2008年10月20日,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加固施工完成后,A公司通知B公司复工。2009年3月22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延误127天。

因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赔偿其暂停施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停、窝工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及周转性材料租赁费用。A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賠偿其因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支出的检測费、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加固施工费、工期延误增加部分管理费用。

关于B公司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违反《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6.1.2项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第8. 1.4款的规定:“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擅自往进凝土罐车中加水,由此被A公司责令暂停施工。B公司暂停施工期间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A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违反规范、标准施工被A公司责令暂停施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其应按合同约定标准向A公司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

关于A公司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及增加部分管理费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擅自往混凝土中加水,A公司责令其暂停施工后,委托C检測中心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測并因此支出检测费用,在确认混礙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委托D研究院进行加固设计、E咨询公司进行加固图纸审核、F公司进行加固施工。并因此支出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及加固施工费D B公司因暂停施工延误工期,导致A公司管理费用增加。依据《合间法》第107条 的規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公司应对A公旬产生的检測费、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加固施工费及增加的管理费用予以赔偿。

律师点评
承包人引发暂停施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能被发包入索赔。因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用行义务,避免因己方原因被发包人资令停工。另需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对于发包人违法或违约的,因暂停施工可能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承包人应谨慎行使停工权。如果停工依据不足的,除了主张的费用损失可能难获支持外,如工程延期极有可能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在行使暂停施工权时应务必慎重,一定要按照有关施工合同的程序启动停工,并应当留存书面性的往来文件予以佐证,避免无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而停工构成违约的不利后果。为了支撑后续的索賠要求,承包人应做好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数量、价格、支出的记录,如有可能的,最好取得监理、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最为垂要的一点,承包人务必注意合同对于索赔期限的约定,避免逾期而丧失费用索賠权。


(来源: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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