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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常见六大误区

2018-03-06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误区一:“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双方在对房屋、存款等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后,往往喜欢在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实际上很多时候并非理解为所有财产都已分割完毕,而应当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双方已经不具有异议,而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的表述来阻止分割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


误区二:“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的表述对有钱而隐匿不报一方有利,因为证明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是比较困难的。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双方做到坦诚相待后再表述“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一来做到心中有数、二来方便查询验证,若发现对方有隐匿银行存款还可要求重新分割。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胜诉的机会。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共同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误区五: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孩子满18周岁后可能还在上学,仍然没有经济来源,而且花销增大,所以最好约定抚养费给付至孩子大学毕业。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其实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高额违约金;并且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小结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力的优势,同时,也不会出现诉讼离婚再见是仇人的尴尬,但是,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争议并导致诉讼的也屡见不鲜,对此,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至关重要。


转自: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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