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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这些你需要知道

2018-03-13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近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两会“部长通道”上表示要大幅度提升假释罪犯的比例,那么什么是假释呢?假释的程序又是怎么进行的呢?对此,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假释的规定。

假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已判决的犯罪分子进行附条件的释放。具体而言,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问题一: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假释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情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1、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标准,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问题二:假释的程序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减刑的程序进行。具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问题三:对于弱势群体或者是过失犯、胁从犯方面有哪些规定?

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问题四:如果成功假释了,假释犯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问题五:哪些情况下假释会被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转自:两高法律资讯 | 作者叶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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