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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发挥民政职能作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民政 2022-05-18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发挥民政职能作用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民函〔2018〕1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省民政厅制定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切实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行动计划或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行动计划或具体措施于10月10日前报省厅政权处。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8月3日


发挥民政职能作用贯彻落实

乡村振兴战略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责,推动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转观念、抓作风、明目标、强责任、促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民政部门重点任务分工,全力推动民政事业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负责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创建一批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幸福社区家园。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农村“三留守”人员行政村全覆盖。


二、实施城乡社会关爱工程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贯彻《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修订《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建立低保对象综合指标评估体系,出台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构建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全省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逐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完善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强保障能力,着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建设,建立健全以设施为载体、集体为依托、村民敬老互助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行动专业化服务工程。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加强对监护缺失、失学辍学、无户口等重点对象农村留守儿童的干预帮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动态信息台账。

(四)推动各类志愿服务下乡。贯彻落实国家《志愿服务条例》,修订完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开展《条例》各类形式的培训、宣传、学习,鼓励和引导各类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团体、志愿者下沉基层,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继续以实施广东社工“双百计划”为抓手,组织、发动全省200个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组建乡镇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协会,鼓励和支持已经成立的乡镇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协会积极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培育1万名志愿者,以“三社联动”、“社工+义工”的模式,广泛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更好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


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五)加强乡村治理政策创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要求,出台和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各地出台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并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健全和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

(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主体作用,出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依法维护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标准审查办法(试行)》,选好配齐村委会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加强农村女干部培养,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成员比例。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将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村主任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清远连州市、英德市、佛冈县深入推进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指导帮助江门市江海区完成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任务,为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示范。推广村民小组“五有”规范化建设经验,加强村民小组工作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完善新时代村规民约,督导各地修订出台村规民约。

(七)推进村民议事协商。推广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民主商议、一事一议”村民协商自治模式,大力推进“村民议事厅”建设。出台村民议事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基层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切实加强农村议事协商工作。

(八)加强村务公开。逐步推进村民小组组务公开栏,实行组务公开。深入开展村务公开设施建设标准化、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时间经常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地点公众化的“五化”创建活动。

(九)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其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生产互助、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纠纷调解、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留守人员关爱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为主的活动,增强农村居民自我服务能力。


四、强化农村社区治理基础建设

(十)加强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村级公共服务站标准化建设,推进“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延伸至城乡社区,实现服务在基层,服务在网上。

(十一)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布局,整合利用现有村级组织办公、服务和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统筹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粤东西北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80%、50%以上。

(十二)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集中和分散建房的方式,指导帮助因灾“全倒户”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镇”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动多灾易灾和偏远的乡镇、农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农村社区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升农村基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利用学校、村委会办公楼、村级公共服务站等公共设施,推进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规范避难场所使用管理,满足群众的避难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特别是重点任务分工,压实市、县(市、区)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本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任务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主责主业,推动工作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宣传民政系统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新举措,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民政厅将粤发〔2018〕16号文件明确的《实施乡村战略振兴重点任务分工》中涉及民政部门的重大措施和政策文件列入今后民政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督查。


· END ·


文稿来源:厅政权处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宣传工作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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