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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拟废止《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民政 2022-05-18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拟废止《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登记后到民政部门备案,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月2日,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自法律修订公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我厅拟废止《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发〔2014〕164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在2019年2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t_chenglh@gd.gov.cn。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发〔2014〕164号)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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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福利处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宣传工作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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