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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入武定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事宜的通知

武定看点 2020-02-20

各乡镇,县级各单位:

根据武定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武定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新防指〔2020〕61号)要求,由于返岗、返工、返学、返乡“四返”进入武定人员增多,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武定县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在各乡镇设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为进一步明确进入武定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增设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

除县级设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彝家大酒店)外,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在辖区内至少设立1个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观察点相对远离居民区,住宿房间选择宜多不宜少,要求单人单间并配有卫生间;观察点至少配备医生1名、护士1名,民警1名,政府管理人员1名。观察点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冠肺炎留验站卫生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按相关要求向县疾控中心报送工作报表,同时,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签订医学隔离观察告知书和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二、医学观察对象

(一)州内县外进入武定人员。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州内县外进入武定的无发热等症状人员,要求居家医学观察14天。由该人的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负责监管并安排医务人员每天监测2次体温及身体健康状况。(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二)省内州外进入武定人员。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省内州外进入武定的无发热等症状人员,按其目的地属地管辖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到辖区乡镇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集中留观14天,留观期间费用自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各乡镇人民主要领导)


(三)省外进入武定人员。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省外进入武定人员,一律按要求到县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14天,留观期间费用自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汪福,饶正琨,杨艳,各监测点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四)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复工进入武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疫情防控责任主体为本人所在单位,其他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双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开具通行证明的行业主管单位指定专人到各监测点将进入我县的无发热症状人员带回单位留观地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单位,按人员分类情况及属地管辖原则,由单位负责人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转运至相应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集中留观14天,留观期间费用自理。(责任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责任人: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各企业负责人)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承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保卫、现场秩序维护、突发状况处置、往来人员排查登记等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收集统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基本情况、医学监测、健康教育、医疗废物收集等工作;参与各监测点值守,由医护人员对进入我县人员在现场提出明确的分流意见;按《云南省新冠肺炎留验站卫生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对各留观点设置及管理进行及时、有效指导。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统一管理、工作联络、台账收集、住宿安排、餐饮保障、环境卫生、物资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要重点关注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等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在每个留观点提供多样化、多标准的饮食选择,对留观期间个人承担费用确有困难的人员,严格核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保障。按照《云南省新冠肺炎留验站卫生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配备必需的肥皂(或洗手液)、消毒液和医用防护用品。负责做好辖区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管理工作,精准摸排和掌握进入本辖区外来人员及流动人员情况,进行追踪、登记、上报。对排查出的符合到县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的,要主动报告并按要求将留观对象转送到县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


(四)乡镇卫生院或指定医疗卫生单位:向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对象发放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和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每日定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医学监测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思想情绪动态。负责按照《云南省新冠肺炎留验站卫生技术指南(试行)》统计报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基本情况、医学监测、健康教育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处置、消杀等工作医疗废物收集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武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监测点交通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武新防指〔2020〕75号)文件要求有关规定。


(二)各企业凡达不到复工复产要求的,行业责任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同意复工复产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疫情防控监管。


(三)如暂无岗位的县内外出务工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告知其暂缓外出,尽量避免人员流动。各乡镇加大“四返”人员信息排查力度,对居住在外地有返乡计划的人员,主动联系宣传政策,除特殊情况外,暂不返乡。


(四)凡本县户籍人员从外地流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按人员类别实施隔离医学观察,需转送县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的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1名班子成员带队专车送达,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五)凡不是本县户籍外来人员,没有通行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一律劝返;县级各体温监测点排查到的必须进入武定人员持有通行证明的,由各监测点现场的医护人员提出明确的分流意见,由开具通行证明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到相应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因特殊原因必须进入武定人员没有通行证明、也没有防控责任主体的,目的地为县城区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安排“120”急救中心专车转送到相应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目的地为乡镇的,由计划抵达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车辆转送到相应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留观。


(六)全县要进一步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地毯式排查、扫码进出,严格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和外来人员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肃零报告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当日新增流动人员必须当日处置完毕,并做好疫情研判,切实抓好“早发现”工作。

(七)以上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定县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武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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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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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定看点(爆料、合作微信:18987815586)

▌法顾: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 杞晓军:1580878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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