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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辛苦啦!奉法锦囊请查收!

助力防疫的 奉法尚贤 2022-06-29



疫情防控期间,外卖、跑腿、社区团购这些平日里习以为常的小事儿成了关乎每家生计的大事儿。抢菜、开盲盒,不少人的一日三餐都靠“跑腿小哥”撑着,他们俨然已成为沪上“新一代男神”的代表。


奉法君在此提醒各位外卖、跑腿小哥,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防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人员为了获得出行自由,不惜以注册外卖员的身份来达到走出家门的目的,跑腿小哥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及配送资质等信息,避免被他人冒用。


02及时固定相关事实

疫情期间,跑腿小哥采购的大多为蔬菜、肉蛋奶等生鲜食品,易腐烂变坏。在配送过程中,应及时就商家提供的产品与客户沟通、确认,并通过录音、拍照、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因产品本身的缺陷导致相关矛盾产生。


03限制物品严禁代购

根据外卖平台相关规定,跑腿帮送的物品价值不得超过3000元,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及夹带物不能配送。另外帮送宠物、活物也不支持跑腿哦。


04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外,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外卖小哥成了道路上“最靓的仔”。在这种情况下,更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切勿为了图一时之快逆向、超速、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如果发现盲盒送丢了、地址发错了、快件送漏了怎么办?奉法君为您梳理了居家购物纠纷化解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01.盲盒货不对版怎么办?

很多线上平台以及线下团购企业推出了盲盒蔬菜,简单介绍了蔬菜的品种,但有不少购买人表示收到的蔬菜品质不过关,并且蔬菜种类与介绍不符等。线上销售平台以盲盒形式出售打包蔬菜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及涉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20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因此线上销售企业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得披露商品信息,明码标价,准确清晰地标示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

因蔬菜等属于鲜活易腐物品,并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可与平台协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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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外卖丢件了,责任谁承担?


因小区管控,外卖只能被放置于小区门口或临时外卖安置点,不及时取货便会造成丢件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外卖小哥将快递放在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出现丢失的,责任需由收件人自己承担。若按照收件人要求让小区物业等代收的,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偿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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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高价配送费、加价才给送,怎么办?


疫情期间因运力紧张,为了鼓励骑手尽快接单,平台设置了从2元起步的“小费”,有时跑腿费甚至远超物品本身的价格。 
消费者如遇此情况,可通过向消费者热线举报或向平台投诉恶意加价外卖员等形式进行维权。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合规警示》,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要求平台规范跑腿、代买等的收费管理,制止骑手恶意加价等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疫情防控期间电商经营活动合规警示》 七、企业要加强对外卖等电商平台配送骑手的管理。加强对平台内骑手的管理、培训和引导,完善平台规则,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平台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强跑腿、代买等服务收费管理,制止骑手恶意加价等不当行为。加强疫情管控期间的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严把骑手注册审核关,严格发放通行证明,严格按照本市防疫要求组织骑手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及时提供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资并落实基础防疫消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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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法君最后提醒各位,以下行为在疫情防控中均属违法犯罪,后果严重:


01




恶意哄抬物价 涉嫌非法经营罪


行为表现:

通过外卖平台、小区蹲点、朋友介绍等方式接单,在为客户代买、配送蔬果的过程中,私下联系客户提高跑腿费,哄抬物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共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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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谎称代买、跑腿,转账后将对方拉黑:涉嫌诈骗罪


行为表现:

部分人员在网上以帮忙代购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用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转账,收到欠款后再将其拉黑,实施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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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 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表现: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是证实本人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如果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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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诸多不易,

医护人员、志愿者、跑腿小哥……

为我们筑起最强防疫“堡垒”的他们

也只不过是勇敢的普通人。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体谅, 

相信疫情终将尽,

繁花定似锦。




   素材提供:民事庭、刑庭

文字:陈婉青、盛俊杰

责任编辑: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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