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普法】这样用医保卡,违法了!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医保卡,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医院就诊、看病买药,有了医保卡,不仅更方便,而且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人将医保卡当成“提货卡”,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小新今天做一期专门的法律科普,大家一起学起来~
典型案例一
用医保卡刷药品转卖
案情简介
安徽男子田某某在2020年-2021年期间,利用自己和配偶吕某某的医保卡,从医疗机构领取远超正常用药量的药品,然后进行出售、换取其他药品,获利1万元。田某某还在为自己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而开心,警方却已经盯上了他,最终田某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经办案机关查明,田某某违规领取的药品价值为33228.3元,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新说法:
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的,将构成诈骗罪,可入刑!
案情简介
北京大兴区的黄村镇车站中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北京市的定点医保机构,靳某某为该定点医保机构的法人。2011年,靳某某与卫生服务站药房负责人罗某某合伙骗取国家医保资金。两人收集了单位职工大量医保卡,通过虚开药品等方式套现医保资金,并按比例向提供医保卡的人员分成。该定点医保机构部分药房工作人员、全科医生、出纳、会计、护士均有协助靳某某进行医保骗取。
截至2017年9月,靳某某共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罗某某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9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罗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靳利娟作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对应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罗安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
小新说法:
这个案件是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时间跨度长达7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高达3000余万元,给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社区定点医保机构切莫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法条链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切莫将医保卡当成“提货卡”“提款卡”,法网恢恢,骗取医保基金必将受到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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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新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