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北辰三角洲“捂盘“风波后,即将开盘启动大规模认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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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昨天开始,长沙北辰三角洲的置业顾问开始批量发出短信,称“随时准备认筹”!这也是前不久北辰三角洲身陷“捂盘”风波后,首次大规模启动认筹。
01
置业顾问频繁联系意向客户
“房源较多随时准备认筹”
在长沙某公司上班的刘先生是刚需客户,已经参与了多个楼盘的摇号,但一直没有摇中,他同时也是北辰三角洲的一名意向客户。
最近,他连续接到北辰三角洲置业顾问发来的短信。第一条短信通知称:“北辰开盘在即,本次开盘房源较多,本司严格按照长沙新政执行,首套刚需优先(具体可参考3.27政策,或德政园房产局交易大楼3楼8号窗口,市民热线12315均可了解)”。
昨天晚上,他再次接到两条短信:“做好准备,等我通知!随时准备认筹,认筹需本人带资料原件,做了公证委托带公证委托书和资料”;“等我通知再过来!按照上述条件把资料准备好。”
置业顾问同时发来了相关资料,催促客户尽快准备。这也意味着,北辰三角洲将有大批房源推向市场。据记者了解,北辰此次申请预售房源达1569套,但今天上午,长沙住建委审批可售房源,只有633套。
02
北辰三角洲陷“捂盘”风波
开发商称依规执行从未捂盘
前不久,长沙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长沙湘江北路的北辰三角洲项目进行了抽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C2区去年就已经开盘,但现在还有很多房源没有销售,C3区只推出少量房源,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进度达到申请预售许可证条件的房源,达到了2199套,未一次性或将尽可能多的房源申请预售许可,与长政办函〔2017〕148号文件“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的精神不符,涉嫌捂盘惜售。
北辰三角洲C2区、C3区大量房源未售
针对这次“捂盘”风波,长沙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发出一份声明,称北辰三角洲项目从未有捂盘惜售的行为,并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和长沙市住建委颁布的有关要求,实行商品房销售工作。同时引用了一份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价格备案及预售审批制度”。
03
北辰三角洲E7地块今年可销售
D4地块即将启动建设
总房源超5000套
此前有消息称,长沙北辰三角洲涉嫌捂盘销售的房源达2199套,但随后,北辰开发商予以了否认,称依规操作从未捂盘。那么,北辰三角洲还有多少房源可以销售?芒果都市(id:h84802110)和北辰三角洲售楼部取得了联系,开发商方面表示,他们一直在努力办理预售许可证。他们目前达到预售条件的有2000多套,位于长雅中学旁的E7项目进展迅速,预计今年就可推向市场。仅这两部分,可售房源就达3000套以上。
北辰三角洲E7区效果图
此外,现在的北辰三角洲售楼部地块,按照规划,属于D4地块,目前也已经启动规划设计。流出的一份规划设计图显示,该地块容积率为5.01,建筑限高180米,建筑面积达287461平米,按照内部人士所说的大户型为主,该地块房源也可达2000套,除此之外,北辰三角洲还有C1地块未开发,未来可售总房源超过5000套。
北辰三角洲D4区规划设计图
对于外界捂盘的质疑,北辰方面称,他们正在和长沙市住建委进行沟通,如果能拿到预售许可证,他们可以拿出全部房源,投入市场。
04
从重处理整改不到位
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
4月16日—5月16日,长沙住建委等七部门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预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管,规范房地产销售、中介两个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胡汉清:在本次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认真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采取曝光、记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措施从重处理。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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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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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销售市场
1.市住建委检查下列行为:
(1)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未在售楼部公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确认书、楼盘表、测绘报告(含分摊方案)等相关信息的;商品房交付时未提供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确认书、楼盘表、测绘报告(含分摊方案)给业主造成面积纠纷的;
(2)未取得预(现)售许可证(备案)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的;
(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的;
(4)未及时为购房人在线打印合同文本,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的;
(5)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合同约定的预售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的;
(6)将已售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
(7)其他违反住建领域相关法规的。
2.市发改委检查下列行为: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标示信息不全的,未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其他因素的;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2)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实行“一套一标”,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
(3)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5)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
3.市工商局检查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2)合同欺诈等违法的;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
1.市住建委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方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
2.市发改委检查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
3.市工商局检查下列行为:
(1)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准入(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2)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
(5)其他违犯市场秩序经营的。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
5.市公安局检查下列行为:
(1)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的;
(2)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的;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
6.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检查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税、逃税的;
(2)其他违反税法的。
(三)各单位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对存在涉及应当由公安、国税、地税等其他部门处理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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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真
校正 王帅 审核 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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