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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拉手刹,溜车致事故赔偿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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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手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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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川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停车未拉手刹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艾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前往永川区某卫生院,在停靠时未拉手刹便下了车。不料,车辆发生溜车,撞上院坝内的方某和门市。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


后永川区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方某住院治疗89天,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出院后,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方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方某属于九、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25000元(取内固定),康复费5000元,护理时限为出院后60天。


艾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2万余元后,未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方某遂诉至永川法院,要求艾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该案案情简单,权责明晰,且涉案车辆已投交强险,为及时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方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4.8万元。艾某赔偿方某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和非医保费用,共计1.4万元。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0.8.24




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民一庭 刘星 张娜

编辑:审管办 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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