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借卡就得钱?小心是“帮凶”!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高发态势。天上不会掉馅饼,借卡就得钱只会是“陷阱”!日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及其女友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转账,并在不法分子使用过程中提供密码输入、刷脸认证等帮助。上述4张银行卡、微信支付结算共计21万余元,被告人获利1220元。


2021年8月底,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微信账户中尚有因他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转入的资金4万元,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该款项不能动用。


2021年9月初,被告人将4万元全部转走、挥霍一空。公安机关发现后,其父亲代为退赔4万元。






永川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给不法分子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遂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为转移犯罪资金,往往通过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钱、套现。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等账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账户帮助转账,且在公安机关劝告下仍私自挥霍赃款,最终“套牢”了自己。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不要以身试法出借、出租银行卡,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END


莫从“维权者”变为“侵权者”

周知!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

人民法院报丨李永利:奋力推进重庆法院工作现代化


文:姚谢明明

编辑:操敏 | 校对:钟怡 | 审核:罗大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借卡就得钱?小心是“帮凶”!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