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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而复得”的养老钱,怎就要不回?

熊怀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24-02-03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手里有闲钱的老年群体

打着高收益、零风险的幌子骗取养老钱

65岁的王大爷就上了当

虽“侥幸”躲过骗局

却迟迟要不回这“失而复得”的养老钱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详情

“这是正规的投资理财项目,很多人都在投资,高息回报,利息日结,很安全……”2023年2月上旬,王大爷通过朋友了解到一款名为“财欣欣”的理财产品,在“高额回报”与熟人推荐的双重加持下,王大爷心动了。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大爷认识了也准备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李某和其他几名案外人。几人商量后便将各自的理财款转入李某账户,让李某代为购买理财产品。


就在李某将王大爷的3万元理财款转入“财欣欣”理财产品收款账户时,却收到了反诈中心的短信提醒——该转入账户涉嫌诈骗等违法活动,本次转账失败且转出账户被封控冻结,无法支取资金。王大爷知晓后遂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核实,该3万元理财款并未实际转入“财欣欣”收款账户中,王大爷并非诈骗案件被害人。


此后,王大爷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返还3万元理财款。但李某认为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时,他已通过现金支付和抵账的方式将王大爷的钱付给了“财欣欣”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故王大爷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已经达到,他不应当返还3万元理财款。无奈之下,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理财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李某虽陈述其已通过现金支付及抵账的方式将钱给了“财欣欣”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但未能举证证明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应返还原告王某3万元理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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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巨大,60岁及以上人口近3亿人,养老钱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广大老年群众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忌贪图高额利息而无视风险,不盲目跟风,不轻信熟人介绍!同时,作为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卡,否则可能导致自己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切记:“投资有风险,转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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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熊怀丽

编辑:钟怡 | 校对:操敏 | 审核:罗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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