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会员”们逐利忘本,竭泽而渔毁前途
会员套会员、付费再付费,无尽的广告、无尽的套路……近一段时间以来,智能电视的“套娃会员”问题引发了大量吐槽。究其根源,恰是智能电视的嵌入式平台多、收费形式繁杂、兼顾保护内容、监管力度不足等等。
智能电视,是连接互联网资源与受众的终端载体,也是与内容版权方共享利益分成的合作者。作为智能电视厂商,本身往往会随机提供一部分内容资源供消费者观看,这既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服务项目之一,也是与其他品牌的竞争利器。同时,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并弥补自身视频资源的不足,电视厂商也会向相关视频平台开放端口,让消费者可以有更多选择。这当中涉及了智能电视厂商、视频平台和内容版权方等多方权利义务的纠葛,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套娃会员”现象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围堵和收割。
具体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事实上,消费者为视频平台一次性充值后,往往都以为能观看全部、至少大部分内容,实际观看时才发现还有大量内容需要继续或单独充值。可见,“套娃会员”是一种典型的利用宣传信息不明确对消费者付费行为的误导,是一种披着“勾选格式条款信息”外衣的变相强制交易,是一种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型隐蔽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的付费与保护,当然有必要;价格竞争的自主与灵活,须臾不可少。但这一切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能披上法律外衣去干非法勾当、侵犯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从《价格法》的规范来看,第十四条枚举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包括“(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智能电视本身的特点,注定其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互联网应用和产品。在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情况下,出品方有义务在售前向消费者做出显著、明确、清晰的提示,让消费者充分知情,按需选择。而当下存在的以终端不兼容、内容拆分等手段巧立名目,以版权保护名义“温水煮青蛙”、遮遮掩掩的捆绑消费,就属于非典型的虚假、诱骗交易。
如果说“套娃会员”的路数让观众们很烦还是个商业道德问题,大不了被“用脚投票”失去市场罢了,那么“套来套去”则涉嫌触碰法律底线、侵犯公共利益,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平等要求。
“套娃会员”们的逐利忘本,非一日之寒,是在一点点尝试犯规、反复割消费者韭菜的博弈中愈演愈烈。治理之道同样要正本清源,在加强监管、出手惩戒同时优化政策设计,引导相关平台企业守法经营、改良经营模式。
本文系人民网财评,原标题《人民网三评“套娃会员”之二:竭泽而渔毁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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