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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人注意了!新修订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发布啦

广科团委 2022-05-06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

第六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团委履行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有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文化体育型、公益实践型四类。学生群众性组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成立申请,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 10 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三) 有固定的社团挂靠单位和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 10 名以上社团发起人名单)、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单位盖章。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名称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学生社团全称前须冠以“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原则上, 不能在同一校区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特殊情况下, 学生社团的开办目的和性质与现在已存在的学生社团相重的,应当在现在已存在的学生社团中进行孵化,为期一年,后重新申请,否则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经登记注册后成立的社团,应同时成立团支部。原则上由社团会长兼任团支部书记,副会长分别兼任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制作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每学年初对各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学生社团上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规模(核心成员 10 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 20 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四次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名、工作总结、财务收支状况(完善的财务报表且无财政问题)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年审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本学年末的学生社团评优;
      (四)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直接予以注销:
      (一)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二)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三)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四)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审不合格,社联会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
      (六)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七)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八)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九)宣传材料未经学校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十)学生社团分立、合并的;
      (十一)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学生社团,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每个社团的指导老师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 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由指导老师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签名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团委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高校党委审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社联会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挂靠单位的负责老师带队。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着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三十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四)损害内部会员利益或对学生社团会员造成危害的;
     (五)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六)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七)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八)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九)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十)其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涉事负责人及本学生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学生社团活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四条  除会员会费外,学生社团如在活动中收取其他费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收取。收取费用时,学生社团必须向交费人提供收费凭证。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须将活动费用收取情况、使用情况及活动总结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发展,鼓励广大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6 月修订,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粤科职院办字〔2005〕 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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