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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丨利安达会计所再收罚单!

2018-03-23 SHARE君 并购圈SHARE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曹忠志、王亚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承接和执业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济堂)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未实施有效的截止性测试。工作底稿中针对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仅抽查一笔凭证(2016年12月395#)予以确认,未见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凭证进行抽查。


(二)对数据不符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底稿中营业成本审定表本期“审定数”96,994,960.83元与年报数105,027,273.78元不符;《函证结果汇总表》中安徽绿源医药有限公司账面及回函金额26,735,375.00元,《第二次发函清单》中回函为24,457,915.00元,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收入为 23,178,952.99元,三者均不相符;成都捷为医药有限公司的函证回函金额为21,455,441.50元,与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收入20,307,214.96元不符;广东万洋药业有限公司函证回函金额10,337,775.00元,与附注中披露的该客户收入11,100,320.51元不符。以上存在的数据差异均未见项目组分析说明,也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费用类项目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销售费用抽查抽凭明细表中未见项目组抽查运输凭证记录及结算清单。2016年12月份销售量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大,未见项目组分析销量增长对销售费用的影响,也未见项目组对全年运输费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销售费用抽凭明细表中未见抽查劳务费凭证记录,也未见查阅大额劳务费合同、结算清单等资料的记录。


三、存货审计存在瑕疵


未见项目组编制盘点日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盘点倒轧表,未见抽查与存货相关的大额出入库单据。


四、往来项目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应收账款函证样本未见交易频繁且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应收账款替代测试未见对合同的抽查;对未回函的大额应付款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如:应付账款-贵州省药材有限责任公司1,811,185.50元未回函,未见实施替代程序。二是对发生的大额其他应收款项目未进行抽查。如“其他应收款--贵州新亚恒医药有限公司”本期支付100,000,000.00元(2016年11月61#凭证)。三是“应付账款--陕西天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函表明已发货未开票金额582,500.00元,但圣济堂账面期末余额中未包含上述金额,项目组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内部控制审计方面


未对被审计单位及环境进行了解;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程序缺乏针对性,未考虑行业特性和风险要素;底稿中风险评估结论不明确,未见与治理层的沟通记录。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曹忠志、王亚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所关注以下事项: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你所应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你所应当在201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你所及个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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