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
关注在一起
【编者按】
背景: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牵头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十余家会员单位共同推出了《网络仲裁示范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开咨询。欢迎法律及互联网行业的从业及研究人员、社会公众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月11日至2月17日(考虑到春节假期顺延一周)
收件邮箱:chenzhi@gzac.org
全文共4000字,阅读大约需要12分钟
一
背景
2015年10月1日,本会《网络仲裁规则》正式实施,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网络仲裁的专门规则,也是仲裁机构在网络仲裁领域一次有意义的探索。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本会在网络仲裁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网络仲裁规则》起到了重要的基石作用。
三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国内仲裁及互联网法制环境的变化以及网络仲裁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互联网已经发展到智能阶段。《网络仲裁规则》存在修改、完善以适应网络仲裁进一步发展的必要。
有鉴于此,在本会牵头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十余家仲裁机构单位共同推出了《网络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在于顺应互联网时代的趋势,实现从网上仲裁到智能仲裁的跨越,满足平台与平台对接的需求,并基于本会多年的实践经验,让各仲裁机构在推进网络仲裁和智能仲裁过程中少走弯路。本稿规则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替代现行《网络仲裁规则》,其他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规则为蓝本制定网络仲裁规则。
《征求意见稿》介绍
(一)拓宽规则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仲裁股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约定将互联网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视为同意适用网络仲裁规则;二是,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适用本规则,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也可以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一种情形体现了高度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也是目前大部分网络仲裁规则的共同特点;第二种情形则赋予了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以广泛的适用权限,不再区分网络和非网络案件。
这是因为网络仲裁本质上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于仲裁程序中,无论争议与网络是否相关,仲裁庭、仲裁机构都有权根据案件情形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使用该技术,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版仲裁规则第13.1条规定仲裁庭在决定程序时可以考虑“高效使用技术”这一因素的规定。
故我们认为,赋予机构和仲裁庭决定是否适用网络规则的权限是妥当的,也符合未来发展的趋势。
(二)多样化的网络仲裁协议订立方式
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基石,网络仲裁的管辖权也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仲裁协议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形式方面,与此前的规则相比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
首先,赋予电子签名和点击、勾选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操作行为与签名盖章同样的效力,使得对仲裁协议的要求更加符合网络交易的一般做法,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了当事人分别与平台达成的用户间仲裁协议也可以作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实践中,用户在注册平台时会与平台达成注册协议,其中就包括和其他用户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做法是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中的常见做法。
与传统的协议达成方式不同,用户之间并没有直接达成争议解决条款,而是与平台达成了一个涉及第三人的争议解决合意。这种形式的争议解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认可,《征求意见稿》将这种做法明确并予以认可,符合互联网时代交易发展的趋势。
(三)互联网仲裁云平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仲裁云平台是进行网络仲裁的平台,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活动原则上应当在云平台上进行。经过多年的开发、使用和改进,云平台已经具有较为完备的功能,能够全程在线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仲裁案件。使用云平台既是一种便利、快捷的方法,也有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案件的保密性。
当事人通过云平台进行网络仲裁活动的,应当先行注册,并通过云平台的身份验证。其在云平台上的一切仲裁行为均应视为其本人的行为,不再像线下案件那样必须在文书或者证据清单上签章。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该账号所做出的行为是由技术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如黑客入侵)导致的例外。
此外,考虑到并非所有的仲裁活动都适合在云平台上进行,如线下证据的核对等,《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某些仲裁活动可以在线下进行,但应当将这些活动的记录(如线下核对原件的笔录)同步到云平台。
(四)组庭前程序的变化
与现行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仲裁庭组成前方面的程序变化如下:
1.申请提出和受理方面
首先,由于云平台有事先注册和身份验证环节,账号作出的行为视同其本人行为,故不需要当事人再像线下案件那样递交签字盖章的申请书。
其次,考虑到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特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候,如不能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可以提交其身份验证信息(如四要素报告)或者请求云平台予以验证,如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验证被申请人身份的,应建议申请人根据其他规则立案。
最后,由于不适用线下的邮寄、公告送达,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在立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仍应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立案。
2.组庭前的时限问题
与现有的仲裁规则不同,《征求意见稿》对于大部分庭前仲裁活动的期限都以小时计算,而且多限于72小时以内。按小时计算除了大大缩短期限以外,还意味着期限计算是全天不间断,这是考虑到互联网的无地域性、瞬时性特点。
3.仲裁庭组成方面
《征求意见稿》采取了以独任仲裁庭为主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机构另行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网络仲裁案件对效率的要求,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更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通过智能方式指定仲裁员,体现了人工智能在在仲裁庭组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五)审理程序方面
1.书面审理。网络仲裁的审理程序以书面为主,当事人约定网络仲裁的,视为其同意书面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网络仲裁在实践中案情普遍比较简单、通过书面审理足以查明事实。
2.开庭审理。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仍以线上为主,但主要突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开庭程序不再需要严格依照线下程序的环节,仲裁庭可以直接就想要调查的问题进行调查,不必严格区分申请与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和辩论等环节,这主要是参考了互联网法院的做法,方便高效审理案件。
其次,庭审记录的形式不再限于笔录,当事人如认为庭审记录有错漏的,可以在庭后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代替过去的手改笔录形式。
3.线上线下转化。根据《征求意见稿》,转为线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转为线下前,仲裁费的差额应由申请人预先补足。转为线下后,适用独任仲裁员的程序转为简易程序,适用三名仲裁员的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对应的审理期限。
4.赋予仲裁庭多种审理措施,包括庭前会议、问题清单、程序指令、审理范围书等。仲裁庭可以在线就实体或者程序问题发出询问,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六)结案
1.审理期限。《征求意见稿》对审理期限的规定与目前国内大部分仲裁规则采取组庭后固定期限不同,而是采取了“20+10日”的灵活规定,即:庭审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再限于组庭后,也可以按照仲裁庭接受当事人最后一份材料的时间计算(两者均存在时以期限较长者为准)。
这主要是考虑到网络仲裁案件期限比较短,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提交了新的材料,仲裁庭必须将该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并指定回复期,那么仅按照组庭时间计算的审理期限可能不够,因此参考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规则草案中关于快速仲裁程序结案期限以当事人提交最后一份材料(last submission)时间为起算点的规定。
当然,“接受最后一份材料”应当仅限于特定的情形,不能允许当事人没完没了地通过提交材料,根据网络仲裁规则,当事人的文书材料原则上应在组庭前就提交完毕,组庭后还能再提交的材料应只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仲裁庭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交(含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2)经当事人申请后,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
(3)当事人逾期提交,但仲裁庭基于认为该材料对案件审理有意义而接受的。
2.裁决书格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裁决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予以适当的简化,特别是在事实认定和仲裁庭意见部分,参照互联网法院的规则,允许裁决书采取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化形式作出。
3.调解书签收。考虑到网络仲裁的特点,裁决书的签收不再适用传统的签收送达回证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在云平台上点击确认,回复短信、邮件表示同意的方式进行签收。仲裁庭在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的时候,可以指定签收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未以上述形式进行签收的,视为反悔,仲裁庭可以作出裁决。
4.裁决文书对接。通过网络仲裁以外的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争议解决结果,如临时仲裁、电子商务平台等作出的确认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结案文书,可以根据本规则与仲裁委员会进行对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确认后加盖公章,该文书即为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七)证据
1.举证。《征求意见稿》对两种形式证据的举证方式进行了规定,一种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上传或者接入云平台,另一种则是以线下或者其他非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纸质文书等,应将其“电子化”后上传至云平台。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授权仲裁庭可以依据申请或者职权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案外人披露证据。
2.质证。质证应在云平台上进行,并可以就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问题进行勾选。明确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放弃的除外),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3.认证。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可以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此类手段包括时间戳、区块链等最新技术。对于非电子数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进行线下核对原件。该条既是对本会多年网络仲裁办案经验的高度总结,也突出了互联网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
4.证据推送。考虑到电子存证、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传统的争议解决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规则特别规定,当事人如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存储的证据明文、指纹有特别约定的,仲裁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云平台调取证据并推送给仲裁庭及各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证据证明效力的特别约定,但允许当事人提出其他证据予以推翻。
(八)全面推行电子送达
网络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线送达,这在现行规则中已经有明确。《征求意见稿》将其更进一步:
首先,明确电子送达地址,只要能够送达至六种能够确定为当事人所拥有的送达地址之一,就视为完成送达,这种做法能够提高效率,同时也符合互联网纠纷解决的需要;
其次,基本排除了线下送达。原有的转线下送达方式效率低下也不实用,而且,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否定线上能够有效送达,无疑是否定了此前已经进行过送达但无法逆转的程序,从而使裁决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征求意见稿》,在立案过程时就应当确定当事人的有效电子送达地址;
最后,考虑到送达不同材料可能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如通过手机短信很难送达完整的仲裁文书和证据材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将案件材料发送、上传至特定的平台,并通知当事人进行查阅。
(九)费用规定
网络仲裁的费用构成与传统线下仲裁存在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网络仲裁的运行对技术的依赖性较高,由此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应在规则中予以明确。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案件中网络仲裁的收费标准,作为规则的组成部分,以保证仲裁费用的公开、透明,并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当的经济负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立案后申请撤回的,仲裁费不予退回。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仲裁在受理以后,其案件管理的技术成本已经产生。而且,考虑到网络仲裁的线性运行方式,收取后回转在技术上有一定困难。
总结
《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对原规则不明确、不实用或者不合适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加入了大量的新规定,具有相当的实用性、独创性,并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规则制定的前瞻性。
总的来说,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形态以及纠纷特点,特别是无界性、瞬时性以及匿名性;
二是体现了互联网技术的最近发展;
三是体现商事仲裁自愿、高效、专业、灵活的特点;
四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创新,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感谢阅读
END
欢迎大家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于:
“广州仲裁委员会”
(gzac_gziac)微信平台。
公平 公正 独立 高效
一片蓝天 一块净土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
电话:(020)83287919、83288547
传真:83287761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电话:(0760)88162168
传真:(0760)88162165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
电话:(0769)22857262
传真:(0769)22855972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南5楼
电话:(020)34681908
传真:(020)34680698
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网络事业部)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总部经济区A4栋16楼
电话:(020)32382015
传真:(020)82514171
------------------------------
阅读、转发、关注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