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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捕兽夹死灰复燃?|敲黑板:这些行为统统都是违法的!

Ann 中国生物救护与科学伦理
2024-08-23

近期,绿会哈尔滨黑熊保护地志愿者注意到:随着野猪被移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网上出售交易捕兽夹的现象显著增加,在线下使用这种非法猎捕工具的现象也变得严重起来。


绿会东北一保护地主任反映:一些商家打着防范野猪的旗号,公然大肆在网络平台上出售新型捕兽夹;使用该捕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演示视频、以及现场视频也随之流出。


*以上图片截图及视频来源网络

不仅如此,今年1月初,黑龙江饶河县的志愿者进山巡护时,就发现有人在“兽道”上布设了这种新型捕兽夹。“这种夹子反应迅速,如果不幸踩中盘上机关的话,捕兽夹的钢索会立即收紧”志愿者称,如果被捆住的捕获物越挣扎,钢索会越收紧,最后对人或动物肢体造成严重伤害。

以上图及视频来源:绿会保护地

保护地的志愿者们对此种现象十分担忧,因为当地丛林中分布有一些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以及其他珍稀物种,而商家公开售卖并大肆宣扬这些非法捕具,可能会引起很多没有法律意识的人的好奇心,不计法律后果,尝试购买并私自布设,那么分布在丛林的这些保护物种就危险了。

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文件中,明令禁止私自猎捕野生动物,极特殊情况下,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其申请程序、狩猎方法、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使用等,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私自售卖禁止使用的捕具、猎捕野猪或其他野生动物、布设捕兽夹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不难想象,这些擅自布设到野外丛林中野生动物活动频繁区域的捕兽夹,也是一定会危及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笔者在网络上搜索捕兽夹的相关信息时,就发现了很多关于捕兽夹伤人的报道,因为捕兽夹的钢丝索捆得非常紧,最后不幸中招的人都不得不向119求助。他们腿部被夹伤的图片看着令人发怵;其次,捕兽夹对所猎捕的动物没有选择性,如果伤害到一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那就直接触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截屏

关于猎捕工具的使用,尽管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困难,比如有效监管力量不足等,导致网络或线下售卖非法捕具、布设非法捕具等现象仍然存在。要想加大管制,除了在售卖、流通、使用等环节加大管制外,是否也可以从生产环节就予以禁止呢?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另外,现在正值冬季,野生动物觅食行为更为活跃,这一现象某种程度上似乎也为一些非法捕猎行为提供了“便利”。

对此,绿会志愿者强烈呼吁,各保护地志愿者在冬季野外巡护时,既要格外小心、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要保护好野生动物的安全:一方面,遇到非法猎捕行为或非法捕具要及时上报,并邀请相关部门集中开展非法捕具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从线上线下全面取缔非法捕具,切实维护当地生态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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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Ann

审 | 橡树

编 |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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