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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杨学林:不能让法官成为维稳的牺牲品

2018-03-05 何兵、杨学林 法官跑起来

⊙ 本文长约2500字,阅读需时5分钟

左起:王兴律师、马瑞芝法官、杨学林律师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而独立审判的实际操作者,就是法官。没有一支健康、稳定的法官队伍,依法治国无从谈起。执政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其实,法官履职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不是"调离、辞退、免职、降级"等,而是刑事处罚,这对法官的职业生涯和家庭,是个毁灭性的打击。

2013年,河北的马瑞芝法官,被作为刑事被告人推上了法庭,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涉案原因是马瑞芝根据领导的安排,审理了一件民事纠纷案件。马法官根据当庭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对案件依法作出了处理。没想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向法庭隐瞒了部分事实,从而使案件处理结果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引发了案外人的上访。案外人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超出了当地政府政治上的承受能力,被当成了一个重大维稳事件。于是,地方政府试图以追究办案法官的刑事责任,来平息案外人的上访,结果导致马瑞芝法官在网上喊冤。

马瑞芝法官比较幸运,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被宣告无罪。如今继续从事法官工作。

而甘肃的法官蔺宏彬,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他被认定是犯了"徇私枉法"罪,终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蔺宏彬是因为审理的刑事案子,宣告被告人无罪,引起检方抗诉。结果是,被告人改判有罪,主审法官蔺宏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蔺宏彬除了轻微的违纪外(按:与被告人一审无罪,无因果关系),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完全依据事实与法律,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判决。这种判决是经过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反复讨论。因此,即便该案被告人有罪,也仅仅是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追究主审法官的个人刑责,违反法律规定。蔺宏彬一直在申诉,有关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我们但愿他和马瑞芝一样,恢复清白之身。

而浙江的金林响、山东的薛延,则受到了实刑,如今已经服刑完毕。他们被追究刑责的原因,与马瑞芝法官是一样的,都是涉及民事审判工作。

毋庸讳言,在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一些虚假诉讼,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比如假离婚、假借债、假抵押、假破产等,法官要警惕。但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具有火眼金睛,能够全部识破假象,是不现实的。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法官只能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都认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凭什么不予采纳?各方当事人合谋欺骗法庭,当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和惩罚。而法官,如果未与当事人共谋串通,则不应追究其责任,最起码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为了维稳,一味追究法官的责任,则对法官是不公平的。

这里特别要提及刑事诉讼。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宣告率极低,因此,法院判决宣告某被告人无罪,就显得极为珍贵。为什么我们对甘肃法官蔺宏彬被追究刑事责任扼腕长叹?因为这个结果对于刑事法官是否敢于依法独立判案,是致命的打击。据统计,在蔺宏彬出事以后,他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占到了60%至70%,而此前不到30%。法官被吓得不敢依法独立履职,动辄把案件交给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委会,而被告人的命运,也是掌握在那些连见都没见过的审委会成员手里,岂不是离依法治国越来越远了!

近些年发生的大量冤假错案,其主要原因就是法院没有能够坚持疑罪从无。蔺宏彬主审的那个案子,是以"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这恰恰是四中全会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如果全国的刑事案件法官,都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呼格吉勒图就不会冤死,念斌也不可能被四次判处死刑,全国的冤假错案将会大大减少。因此,对于像蔺宏彬这样的法官,尤其要注意保障其依法履职。

我们以为,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法官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权利明确,才能责任明确。长期使法官处于责权不明的状态,实际上是对法官履职的最大损害,也是法官时刻面临的最大风险。

在许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听到法官庭后对辩护律师说,你们的辩护观点我都同意,但却不能这样判,因为我说了不算。这种情况是当下所谓"中国特色"在司法领域的一种悖论。法官如果按照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独立裁判,就违背了上级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的意图,则对自己的前途没有什么好处;而法官如果完全按照上级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的意图去裁判,则是违背法律的,法官不但良心上过不去,还不能免除将来被错案追究的风险。许多法官感到很纠结。可以想象,法官在如此的环境下,在如此的心态下,如何能够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最近发生了许多法官把辩护律师撵出法庭的事件,以至于连最高法院周强院长都感叹"百思不得其解"。笔者观察了几件律师被撵出法庭的事例,发现都有法庭外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湖北的张科科律师在吉林开庭,因为辩护观点与法院庭前要求的不同,审判长竟然允许在场旁听的公安人员将其强行带离法庭。观察张科科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并没有违反法庭纪律,也没有与法官个人发生冲突。可是,在场"旁听"的公安人员,以及不在场的背后具有决策权的领导,给了庭审法官强大的压力,使他们不敢独立地依法审理,而只能成为权力的附庸。纵观许多"死磕"的案件,表面上看是辩护律师与庭上的主审法官死磕,而实质上是律师与躲在法庭背后的某种权力死磕。这种权力不但可以操纵法官,而且可以随时抛弃法官,必要时牺牲法官以保全他们自己。错案是权力制造的,而错案追究却指向法官。这就是我们的法官面临的窘况。

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推进司法以审判为中心。而这其中,法官起着主导作用。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履职,就应当使他们不至于因为抵制外来干扰而承担风险,也不至于因为独立思考判断案件而受到惩罚;即便是由于自身认识而导致判断失误造成错案,也不能动辄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特别要杜绝的是,政府部门为了维稳的需要,而牺牲法官合法权利。

这样的司法环境,才是健康的,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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