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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科书对宪政民主与地方自治的精确介绍

2017-12-02 法治智库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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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一版国中社会第三册:“我国”的中央政府

2006年的世界自由度调查报告_蓝色的区域代表拥有(西方式的)民主选举。


民主政治有两件重要的事,一件是如何透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出有能力的人,组织政府为民服务;另一件则是如何透过有效的办法,去监督他们,以免侵害人民的权利。


一、政府的组成与运作原则


主权在民与专制思想


  民主国家强调主权在民,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并从事国家资源的分配。现在大多数国家则因人口众多、面积广大、公共事务繁杂,人民通常将制定与执行法律的权力委托政府。因此,政府是指「具有制定与执行法律的政治组织」。 一般民主国家为了防止政府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将国家的统治权分为行政、立法与司法等,分别交托给不同的部门去行使,并以宪法明定政府的组织与职权。通常民主政府的实际运作,至少须秉持下列几项原则:


(一) 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国家的政府,都是经由人民以公开、公平的选举方式,选出民意代表或政府首长而组成,其施政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福祉为目标。因此,必须定期接受人民的检验,如果有负人民所託,人民可以依法罢免它,或在下次选举时加以撤换。

1987月7月15日,蒋经国先生发布总统令,解除戒严,开放党禁 ,“以独,,裁结束独,,裁”,实行民主制度于台湾。


(二) 多数统治原则 在总统大选或国会选举中得胜的政党,称为多数党,依法取得执政权,成为执政党。如果一个政党无法在选举中单独获胜,也可以在选后联合其他政党,形成多数,共组政府。至于在选举中落败者,则称为在野党。执政党的施政必须持续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否则可能会在下一次选举时被在野党所取代。


五权制衡


(三) 分权制衡原则 为防止政府权力过大,而侵害人民的自由权利,一般民主国家都把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属不同的机关,彼此相互牵制,保持一种权力的平衡状态。例如:美国总统及各部会必须依国会所通过的法律和预算来施政,但总统也可以用否决权来对抗国会。又如:美国总统可以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最高法院所做的宪法解释,总统也要遵守。

(四) 权责相当与负责原则 民主政府的设计,必须依循「权责相当」的原则,也就是有权力的人,就有责任,权力愈大的人,责任就愈重;反过来说,对于没有能力负责的人,就不应该给他权力。像英国和日本的首相,以及美国的总统,是拥有实权的行政首长,就应负起主要的施政责任。至于负责的方式,包括认错道歉、个人请辞、集体下台等,如果涉及违法,还会被依法诉究。


相对多数当选制:在多位候选人中,得票数只要比其他候选人高者,即属当选,不一定要超过半数。

 

美国总统川普颁布行政命令拒七国家的民众赴美,遭联邦法官裁决暂停执行,司法部上诉要求翻案。此案凸显川普虽大权在握,但美国三权分立的架构,可防止总统权力过度膨胀。


三权分立的流弊与五权分立的补救


政府的分权:一般民主国家把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分,称为三权分立,而“我国”则再从行政权中分出考试权,从立法权中分出监察权,故称为五权分立。


否决权:总统如果不同意国会所通过的法案,可以在10日内将该法案退回国会,此时国会必须以2/3的特别多数通过,才能维持原议案,这在两党制的美国是很困难的,所以等于法案被总统否决了。


虚位元首:英国女王和日本天皇虽为国家元首,但系属虚位元首,并无实权,因此不必负施政责任。


二、“我国”中央政府的组织与职权



  依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的组织与主要职权如下:


(一) 总统 

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之,採相对多数当选产生。总统为国家元首,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其主要职权包括:任命行政院院长;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等人员;发布紧急命令;及在行政院院长的呈请下解散立法院等。


(二) 行政院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副院长及各部会首长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组织包括八个部以及各种委员会。行政院依法对立法院负责,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当行政院无法接受立法院所通过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时,得呈请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若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的不信任案,则行政院院长必须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以资制衡。


(三) 立法院 

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民选的立法委员所组成,设有各种委员会。其重要职权有:制定法律、审查预算、质询政府官员、对总统提名各院重要人员行使同意权等。此外,还包括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以及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对总统、副总统之弹核案及罢免案等。


(四) 司法院 

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其组织包括各级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掌理各种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设大法官,掌理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立法院所提总统、副总统之弹核案及政党违宪之解散等事宜。


(五) 考试院 

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设考试委员,掌理国家考试及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卹、退休等事宜。


(六) 监察院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设监察委员,掌理弹核、纠举、纠正、审计及调查等事宜。监察权的行使:弹核、纠举都是以「人」为对象,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但不包括民意代表;两者的差别在于弹核案的提出程序较为慎重,且是向司法院提出,而纠举案则向被纠举人之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提出。纠正案则以「机关」为对象,包括行政院及其相关部会。监察院为了行使各项职权,必要时得行使调查权。

 “总统府”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试院


监察院


三、人民与政府的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美国独立宣言》主要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


  在现代的民主国家中,人民与政府的互动关系日益密切。这种互动关系可从下列两方面来看:


(一) 政府对人民的作为 

人民既然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在人民的授权或同意下而成立的,那么政府应当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人民依法缴纳税金,提供财源以便政府施政之用,那么政府更应依据人民的需求,制定可行的政策,增进人民的福祉。


(二) 人民对政府的态度

人民透过定期选举,用选票决定由哪些人(或政党)取得政府的法定权力,为民服务。对于政府依法制定并执行的政策,人民应加以支持;但对于政府施政的缺失,人民则应理性批评和提出建议。


地方自治是地方上的人民自己管理地方上的事务,正如同自己的草坪要自己认真开辟一样,唯有透过我们自己的共同关心和参与,才能使地方的建设和发展更为顺利。


一、地方自治的意义


1950年7月,台湾推行地方自治,台湾的选民开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地方首长直接选举,图候选人在演讲恳请“惠赐一票”现场。

1950年,选民在投票。


1950年,台湾首届县市长选举举行。在选举期间,蒋介石眼见无党籍候选人即将赢得选举,便干涉选举;但他觉得不妥,旋即收手,认为“即使国民党候选人失败‘亦无愧色’”。图为1951年,台北市民选举“市长”开票场景。最后胜出的吴三连是非国民党人。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事务可能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如垃圾清运、修桥补路、交通疏导、消防救灾、国民教育等,由于这些工作,各地方可能都会有不同的需求,较难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因此就需要透过地方政府来分别处理。

  所谓地方自治,是地方上的人民自己管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务,例如:依法选出地方行政首长,组织地方政府,为民服务;选出议员组成地方议会,监督地方政府的施政。如果这些行政首长或议员有负选民之所託,也可以依法加以罢免。对于地方上的公共事务,人民也可以直接参与,如参加村里民大会,提供各项兴革建设等。


二、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一) 与人民生活最直接相关 

  地方自治所涉及的事务,直接影响著我们的生活环境与生活品质,因此,有良好的地方自治,更能够让人民享有优质的生活。


(二) 最能因地制宜 

  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往往必须考虑全国的需要,不容易兼顾地方民众的个别需求。例如:都会地区民众比较关心的可能是交通、垃圾处理等问题;而乡村地区民众则可能比较希望解决教育、医疗等问题。因彼此的需求不同,若由各地方政府分别提供服务,当然会比较合适。


(三) 协助中央推动政务 

  有些政策虽然需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但是在执行时会牵涉许多个别状况,因此,仍以透过地方自治的管道来实施比较恰当。例如:国民教育就是由中央政府制定整体政策方向,然后交由地方政府执行,并发展出各自的特色。


(四) 培养人民的参与能力

  地方的范围较小,人际互动密切,民众对于地方事务自然会比较关心而且熟悉。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如何开会讨论公共事务和选举地方行政首长、议员等,最能够有效培养人民的参与能力。


三、地方自治组织的组成与职权


1949年行政区划重划前,台湾省行政区划图

2014年12月25日起的行政区划图


“我国”地方自治组织原有三级,经过修宪把省虚级化后,目前只有县(市)和乡(镇、市)两个层级,此外,台北、高雄两个直辖市也属于地方自治组织,只是与县(市)和乡(镇、市)并无隶属关系(图15-2)。各级地方自治组织又可分为行政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包括直辖市政府、各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公所等,负责推动地方自治的工作,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的事项;立法机关包括直辖市议会、各县(市)议会及乡(镇、市)民代表会等,负责议决地方的法规与预算,并监督行政机关的施政。 


这些地方自治组织的运作,除了应遵守宪法及地方制度法等相关法律之规范外,也被赋予一定的权限,例如: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权。


至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我国”宪法除分别明定中央和省县之职权外,并规定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若发生中央与地方权限之争议,则依宪法及地方制度法之相关规定处理。


台湾省政府虚级化:台湾省于“民国”八十三年(1994年)举行首届省长民选,然民 国八十六年第四次修宪,又将省予以虚级化,将台湾省省长改为省主席,省议员改为省谘议员,皆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即所谓「精省」。此后,省即成为行政院之派出机关,不再是地方自治组织。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自治组织架构示意

 

四、政府的组成与运作原则


  积极推动各种地方建设,兴办各种活动与措施,让人民可以生活在优质而具有特色的环境中,是实施地方自治的主要目的。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相当的经费。


  一般来讲,地方政府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补助、地方税收和自行筹措等。


  在中央补助与地方税收的部分,基本上是依据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划分各级政府的补助标准与收入来源。但由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可能偏低,而地方的税收又不足,以致各级地方政府普遍有财政困难的现象。因此,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一致要求修改财政收支划分法,就是希望在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与支出能够更为合理的分配与运用。


  在自行筹措部分,各级政府依据地方的特有资源,规划活动、兴建各种公共造产等设施,以期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活动方面,如举办民俗、产业文化活动等;在公共造产方面,如各地方政府所兴办的市场、停车场、游泳池、观光休閒景点等都是。当然,妥善运用各项经费、避免无谓浪费,也是地方政府有效运用财源,增进地方建设的重要方法。


  地方自治是政府各种施政中,与国民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部分;而地方的行政首长与民意代表又都是由地方上的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与民众最容易有直接的接触。我们可以藉由表达意见、参与活动等方式,主动关心并积极参与地方事务,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公共造产:指地方政府依地方特色与资源,所经营具有经济价值之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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