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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父亲自杀后,5名无罪的被告人2个被判死刑1个判无期!

2018-04-18 法治智库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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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流法眼,作者赐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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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起初合议庭和审委会都认为无罪的案件,因为被害人父亲的悲愤自杀而发生惊天逆转,法院一审判决五个被告人两个死刑一个无期两个十五年,经过多次堪比长征的上诉申诉,在二十余年后的2018年4月11日,五个已服刑期满的被告人终获昭雪。


如此离奇惊悚的故事就是发生在安徽阜阳的“五周杀人案”。



随着网媒的陆续爆料,我们在这个案子里又看到了刑讯逼供,又看到了法官背后的“大人”身影:


因为是命案,所以警察必须破,如果破不了就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到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的业绩考核;


因为有指标和时间限制,所以警察必须在短期内“找”到犯罪嫌疑人,不然就没法向上面交代。


而在法院打算宣告无罪,被害人父亲悲愤自杀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就上升为带有强烈维稳色彩的亚政治型案件,个案的公正价值荡然无存,揭示客观真相的法律程序目的已经无条件地让位于政治结构发出的稳定需求。

我们今天无法去揣测当初插手案件处理的官员们其目的就一定是要制造冤案,但官员们插手案件处理,优先考虑的肯定不是公平正义,社会的稳定和老百姓的沉默才是他们的从政指标。


这种体制的必然性需求决定了官员不可能尊重法官的专业结论,法院的财务和人事制度也决定了法官没法和官员抗争。至于含冤的被告人,更不可能被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这世界,冤的人多了去了。



有人说这个案件是个别法官和官员在作孽,要追究这些相关人员的责任。那作为体制内的法官和官员,又是什么因素在推动他们集体作孽?对推动他们作孽的恶之花,是不是要根除之?


平心而论,经过这么多年法治建设,法院里不乏专业素养深厚和法学理论功底强大的法官。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如果要选择西式的陪审团或者本土的审委会,我宁愿选择后者,因为后者具备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相对陪审团更有效率,更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稳定。但如果法官缺乏了作为专业人士的独立价值,与春申君门下被豢养的剑客有什么区别?


很多案子,非法官不为,诚不能为也。



被害人的父亲自杀,说明了他对现有法律体制的绝望和不信任,这种绝望和不信任,如果只是简单地归咎于他的偏执和缺乏文化,就显得太不负责任。


如果我们的法庭开庭时能允许所有证人到庭,如果能给辩护人充足的辩护权利,如果法官的合议意见甚至审委会意见都能公开,诉讼的所有过程都能展示在阳光下,被害人父亲怎么会想不明白?法官判个无罪又有什么可担心的?


另一方面,制度不改良,不给法官真正独立判案的权利,天天喊些感天动地的口号,整些无穷小到零的夸张数字,这就像朋友圈里的美女图,全是P的,这样的美女都是见光死,如果再想脱光衣服卸下美妆,恐怕就会绝望到自宫。


口号声声响,冤案年年翻,今天我们发现的冤案都是若干年前的,但谁能保证我们今天就没有在制造若干年后还会被翻出来的冤案?当我们回头看历史,未来也在不远处看着我们。


鲜红漂亮的小番茄永远是小番茄,无论你怎么意淫,它永远不会变成你喜欢吃的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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