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搬运工受伤后的工资标准认定

2017-12-13 河北高院 李现亮律师TOW

基本案情

 

李某某自2007年起在公司做搬运工,曾按装车数量拿工资,工资不固定,每次领工资公司都留有相关凭证。2014年9月4日,李某某在搬运过程中因重物砸伤右足,住院治疗后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为1800元/月,但李某某认为合同为事故发生后补签订,1800元/月系公司填写,与实际发放工资金额不符。双方均认可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李某某发放工资。李某某的同事肖某某证明,装卸工的工资不固定,按劳计酬。
  

双方因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李某某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李某某以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应如何认定李某某的月工资标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得到劳动部门鉴证,应予认定。李某某已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合同书》的效力,且该工资标准高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李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同事肖某某已证明工资不固定,故在李某某无证据证明具体工资标准时应按受伤时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掌握了李某某签名的领取工资凭证,该证据系能证明李某某具体工资标准直接证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李某某所从事的行业为搬运装卸业,以计件或计量作为计算搬运报酬的依据,劳动报酬不固定,多劳多得是其行业特点。

再者,李某某的同事肖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李某某等在公司装车,每装一车就算一次工资,业务好时每月工资四千多元,业务差时每月工资一千多元,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第四,双方均认可此前在实际中也按装车数量发放过工资。

第五,实践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多数是单位在购买工伤保险时作为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交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基数,并非真实的工资标准。

故综上,可以认定李某某主张《劳动合同书》是事故发生后补签,1800元/月系公司填写的事实具有概然性。故在不能查明李某某具体工资标准时,应参照李某某受伤前统筹地区的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以上内容均属转载,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长按图片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李现亮律师”阅读更多好文章 。联系电话:1373107908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