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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017-12-18 河北高院 李现亮律师TOW

李先生问:最近,我在石家庄某商场花256元以6折的价格购买了一双某品牌皮鞋,没想到新皮鞋只穿了不到一个星期,皮鞋底部就出现断裂。于是我就到商场要求调换,商场负责人答复我说,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不能维修,也不能调换。商场负责人还告诉我,商场在销售打折商品时,已经设置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提示牌,而消费者也都能看到这条提示,打折商品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应自己承担后果。我觉得商场的做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想问一下,商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做法合理吗?

    

法律规定: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商场应为李先生调换新皮鞋。

    

不管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借口,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若消费者还能证明购买的产品系残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商场明知该产品属于残次产品仍然进行销售,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退还货款以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当然消费者事先明知或销售员告知商品有瑕疵,消费者仍决定购买的商品除外。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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