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予会计师事务所职权的规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1.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法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内容 |
1 | 注册会计师法 | 共四十六条 | 本法是关于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门立法。与之媲美的只有律师法。 |
2 | 会计法 | 第二十条二款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第三十一条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
3 | 合伙企业法 |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适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规定进行商事登记。 |
2、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排他性的特许职权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内容 |
1 | 注册会计师法 | 第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2 | 公司法 | 第五十四条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3 | 证券法 | 第五十二条(五) |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
4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第三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第四十三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八十一条三款 |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 ||
5 | 保险法 | 第七十条(四) |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十八条 |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 ||
6 | 反垄断法 | 第二十三条(四) |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7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三十九条二款 |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8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第二十四条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9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第九条 |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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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内容 |
1 | 注册会计师法 | 第十五条 |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
2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第六十七条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
第七十一条(五) |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 ||
3 | 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条二款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4 | 企业破产法 | 第二十四条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赋予会计师事务所职权
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3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4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5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6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7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8 | 工伤保险条例 |
9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11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12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
13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14 | 直销管理条例 |
15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6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18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19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20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
21 | 国务院关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批复 |
22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23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24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
25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26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27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
28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29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30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31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三、广东省、深圳市
1.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52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0〕9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赋予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职权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法函[1996]5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法[2001]10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