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新要求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日前,《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各保险机构征求意见,无疑这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提出了新要求。
《办法》第52条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显然,《办法》第52条对“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哪些保险产品,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作了笼统规定,具体如何操作需要更详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正是为了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问题,相信未来还会出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规范”。
根据《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征求意见稿》不仅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还将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健险)。
2019年,互联网保险市场实现高速增长,实现保费收入2696亿元,其中产险公司实现保费839亿元,寿险公司实现保费1858亿元;产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意健险实现保费267亿元。
综上,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125亿元,占互联网保费78.81%,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的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9年,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中,建信人寿以294.5亿元的规模保费蝉联榜首。
此外,规模保费位列前十名的公司还有:国华人寿、工银安盛人寿、平安人寿、弘康人寿、农银人寿、国寿股份、光大永明人寿、合众人寿及平安健康,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100.4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总规模保费的51.78%,行业集中率较高。
前十大公司中,银行系保险公司居多,网销规模保费占比也普遍较高,依托其母行庞大的客户资源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平台,成就了银行系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天然优势;前十大保险公司中,除了中国人寿、平安之外,也有国华人寿、弘康人寿、合众人寿等主要依托互联网渠道的保险公司。
近几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人身保险服务的问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问题等,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经营资质、产品管理、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是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四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五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作为《办法》的补充文件,连同《关于规范互联网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一起构筑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陈辉,经济学博士、中国精算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科技书系”“央财金融科技书系”“央财精算科技书系”“央财相互保险丛书”等策划人和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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