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徐雯 责编:余冰瑶
审稿:姚成润 监制:彭熙宏
近日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一批涉渔违法案例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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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密某某、钱某某2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案例简介:2023年1月2日,密某某和钱某某两人驾驶1艘快艇使用1条手抛网在长江干流贵航特钢下游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在执法人员登艇前密某某将1条手抛网和渔获物(2尾鲤鱼)丢入江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4000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例简介:2023年2月13日,贵池区视频调度指挥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巡查发现有人在江口汽渡码头附近水域投放线卡进行非法捕捞,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并趁执法人员不备逃离现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刘某某是在一年内第三次进行非法捕捞,且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与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杨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例简介:2024年1月9日,长航公安安庆分局在长江干流大渡口镇白沙洲水域进行水上巡逻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正在使用线卡(泥鳅活饵单钩)进行捕鱼,现场查获线卡5个、渔获物6.5公斤,随后将该案件移交至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办理。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渔具、渔获物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苏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例简介:2024年1月13日,东至县官港镇派出所接举报有人在古桥村楼下组龙泉河港南堰水域(天然水域)进行非法电鱼,民警赴现场后查获当事人苏某,随后派出所将案情反馈至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对其电鱼渔具进行登记保存并详细调查案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且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据此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具、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案例五:卢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例简介:2024年1月26日,贵池区视频调度指挥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巡查发现在长江干流贵池段中远船厂上游水域有涉嫌非法捕捞行为,收到反馈后,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获当事人卢某某利用活体泥鳅垂钓变相进行捕捞,在附近水域发现一瓶泥鳅活饵,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张某、肖某2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例简介:2024年3月14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巡逻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过程中,发现张某、肖某2人正在用路亚竿进行非法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2根、渔获物4.55公斤。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鉴于2名当事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对当地政策不甚了解,且均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据此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分别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所在的公司进行普法教育。
来源: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徐雯 责编:余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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