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徐雯 责编:汪玉芳
审稿:姚成润 监制:周美超
日前,青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一起收购野生动物案件时,通过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有他人涉嫌非法猎捕、销售野生动物。
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排查,锁定嫌疑人为王某甲和王某乙父子,并对嫌疑人在青阳县陵阳镇所村村九甲组的住宅进行搜查,在该住宅楼储物间的冰柜内发现疑似野兔一只(已剥皮)、疑似豪猪一只(已剥皮)、其他肉制品二块。经鉴定,四块冷冻肉制品中有华南兔一只、马来豪猪一只。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发现王某甲、王某乙手机中有大量的果子狸、黄麂、豪猪死体照片以及大量的野生动物交易信息。这些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物种,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猎捕和出售。
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从2022年9月6日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钢绳套索弓、铁夹弓等在青阳县某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捕黄麂43头、果子狸5头、豪猪11头、野鸡2只、野兔5只、野猪2头和猪獾1头,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对外销售或食用。王某甲之子王某乙明知其父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仍帮忙销售。经查,两人共计销售黄麂39头、豪猪9头、野鸡1只、野兔4只、野猪1头,得款共计人民币22819元。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王某乙涉嫌非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经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甲、王某乙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138800元。
“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秩序,触犯刑法,势必会受到法律制裁。市民应坚决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看到非法狩猎行为或出售野生动物行为请向相关部门举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方玲提醒市民。
法律链接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池州市传媒中心全媒体记者: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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