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复工,你关心的十个法律问题一文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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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作者:SHIPA出品
2020年2月3日,是今年春节过后的复工日,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则开启了“在家办公”的新模式。我们在本文摘选了其中大家最为关心的十问十答供大家参考。
目 录
1、对于全国性的企业而言,各地复工时间规定并不一致,应该如何进行协调和处理?
2、延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3、如果员工在节前申请的年假,刚好落入当地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内,员工是否可以撤回休假申请?
4、延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的员工可以兼职吗?
5、员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6、员工在家办公,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发送定位进行打卡,是否会有侵犯员工隐私权的风险?
7、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8、延期复工期间,员工在家正常办公。后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外出过程中被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9、延期复工期间,若企业财务人员因被隔离或处于外地,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发放员工工资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应该如何处理?
10、员工正处于产假、婚假等休假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将延期复工的日期算入假期,进行顺延?
Q
1、对于全国性的企业而言,各地复工时间规定并不一致,应该如何进行协调和处理?
答:各地方政府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颁布的延期复工通知属于强制性规定,企业和公民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因此建议全国性企业各地的分支机构(不论员工与哪一家公司签署的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员工实际上班地点)政府的通知执行复工,以防发生违法风险。
Q
2、延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由于2月3日~7日实际上应该为工作日,故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和安排员工在家进行办公。员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工资支付的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如:目前上海市人社局认为延迟复工的期间定性为“休息日”,在这期间职工不办公,企业应该正常支付工资,若员工在家办公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双倍工资。而广东省人社厅则认为,2月3日至9日为广东省企业停工期,如果企业在工作日(即3日至7日)要求员工在家办公,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正常上岗,照发工资。
Q
3、如果员工在节前申请的年假,刚好落入当地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内,员工是否可以撤回休假申请?
答: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员工在该期间并未为企业提供劳动,且该地区并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的,可以视为该员工使用了该年休假。若该员工在该期间,完成了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则企业应当允许职工撤回休假申请。
Q
4、延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的员工可以兼职吗?
答: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兼职没有进行约定,员工可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兼职。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Q
5、员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外,人社部最新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人市人社局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6、员工在家办公,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发送定位进行打卡,是否会有侵犯员工隐私权的风险?
答:有可能。个人定位信息往往包含了个人习惯及个人生活隐私等诸如此类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踪轨迹”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员工的精确定位信息属于隐私权范围。
但是可以出于特殊的目的收集该等信息未必必然会构成侵权,可采用以下方式获得豁免,例如:由劳动者书面确认并同意使用定位系统进行考勤;同时保证非工作时间不对劳动者进行定位;妥善保管相关信息,严防信息数据泄露等。如果员工不愿提供定位,也可以明示拒绝企业的相关要求,并与企业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管理。
Q
7、员工在家办公,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答: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且在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对于员工的举证要求较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及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基本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则家可视为“工作场所”或“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具体受伤原因是否是与工作相关,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比如,员工可能需要证明在受伤时正在工作(比如:受伤时电脑中停留的工作编辑页面)。在已有案例中,有员工因上班期间上厕所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此伤害若发生在家中办公,可能就需要员工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履职存在因果关系。
Q
8、延期复工期间,员工在家正常办公。后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外出过程中被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答: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可参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员工因工需要外出办事属于在工作时间内的履职行为,其出门的事实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属于客观上为完成工作必须进行的行为,因其履职行为被感染冠状病毒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申请工伤赔偿。
Q
9、延期复工期间,若企业财务人员因被隔离或处于外地,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发放员工工资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应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以书面方式告知员工目前财务人员无法及时完成工资及相关款项的发放工作,同时尽快寻找替代性办法进行处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但是,由于本次疫情的突然性以及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均难以预期,用人单位无法提前完成工资支付。因此,延期支付工资并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企业员工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的竞业限制。
Q
10、员工正处于产假、婚假等休假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将延期复工的日期算入假期,进行顺延?
答:不得顺延。产假为自然日,已经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发生顺延。而婚假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无论是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期还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目前都没有被定性为“法定节假日”,故婚假也不得顺延。
Q
10+1、由于延期复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负担?
答:最早出台相关措施的是苏州,于2月2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三个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的政策,为企业减负,政策暂定实施期限为3个月。今日,上海也出台了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以及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等措施,为上海企业提供支持,减轻负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进,各地将进一步提出更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看完以上这些问题及解答,相信您一定对于在家办公的相关规定有了更深的了解。居家远程办公,仿佛宅出了新的记录,不管怎样无论是在家,还是已经返回到工作岗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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