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遭遇“新冠疫情”:四大问题盘点与法律应对实务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地产法务沙龙 Author 陈洁 葛静芳 夏雪
庚子年伊始,突如其来的黑天鹅“新冠疫情”席卷全国。继2019年“房住不炒”的政策逐渐落地,开发商还在尝试摸索未来十年的转型之路,却没料到在农历新年又迎来了一轮打击。正如最近在公号中流行的段子——本以为2019年是最难的一年,最后发现这可能是未来十年中最好的一年。打开网络,网上关于地产领域走势的观察评论已经铺天盖地,笔者无意从宏观层面再做任何评判,仅以此文从务实的层面盘点一下疫情对开发商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法。
一、概述
首先,劳务用工方面,迟延复工期间的员工工资照发,但实际却无法推进项目进展,甚至计划中的项目也有可能因此出现变故;
其次,疫情导致国内人员流动陷入停滞,施工人员无法按时返程,工期迟延几乎无可挽回。施工迟延当然还会带来迟延交付的问题,直接增加了开发商与施工企业、小业主之间的沟通成本;
再次,“新冠病毒”的人传人属性催生了禁止人群聚集的要求,楼市无法如期开盘进行正常销售、自持商业无法正常招租或开业、还有最受重创的文旅板块,错过了整个黄金假期,这些都将减少开发商原本预计的现金流收入,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现金流紧张的衍生问题是银行贷款的偿还问题。2019年的调控力度令不少地产企业都进入了寒冬,此次疫情之下如无政策支持,恐怕融资将会更为艰难。另外,受到全国经济形势的影响,民众的购买力及偿还贷款的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这一因素也不可忽视。
二、关于拿地
1. 通过公开招拍挂获取地块
受疫情影响,各地都发布了迟延复工的文件,部分土地招拍挂可能因此取消,或者转入线上操作;开发商应密切关注当地的相关文件;
如已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可能受到封城、停工等原因的影响,无法如期开工,也势必会影响通过开发贷融资的时间;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一方面是出让金的缴纳;另一方面需注意闲置土地的问题。此前在非典期间,北京国土资源局曾专门发布过《关于“非典”防治期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有关问题》的文件,允许相关期间(缴纳出让金和开发建设的期间)顺延,并且顺延期间无需支付滞纳金,因此开发商可关注一下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发出。
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开发项目的,需要评估目标公司的在本次疫情中受到影响的情况,例如目标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否在疫情中也受到重创进而导致企业总体价值锐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或者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履约等等;
通过资产收购方式获取项目的,主要是合同履行方面的迟延,也不排除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当然,合同履行的时间如果再推迟上一段时间,应该会降低疫情对项目的影响,例如即使项目在2月份不能复工,或许4月份的情况就会好很多;
当然也可能会存在开发商因调整经营计划而放弃收购目标项目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通常都难以适用不可抗力,即使是在疫区的项目也只是一时无法履行,而非客观上不能履行,因此需要详细评估主动违约的成本。
三、关于施工
首先应梳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于疫情、政府行为、工期顺延等内容的约定,有约定应当从约定;如果无约定,或者施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确定处理方式;
应当结合疫情的发展与施工单位协商调整项目的施工进度,与施工方沟通重新做好施工节点的安排,以最大程度减轻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应当固定留存好施工单位关于申请调整施工进度、申请延期等所提报的相关证据,包括工程签证等,并严格审查工期延误与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毕竟疫情总会过去,其对施工的影响也只是局部的、阶段性的。如果是因施工单位自身过错导致工程延期,应当在工作联系单或申请材料中明确注明相关原因和实际情况;
正常来讲,工期延误中可归责于开发商的原因并不多,但其中需注意甲供材及甲方指定分包的问题。如果因前述原因导致工期迟延的,开发商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开发商作为发包方可能需承担的费用及损失包括:1)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2)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3)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合同通常约定各方自担风险及费用。但后期因项目复工和赶工,仍存在索赔风险,此处应把握的索赔原则主要包括:正当理由、有效证据、合理时间、违约方担责。
开发商作为发包方的索赔事项可能涉及:拖期违约赔偿;如承包人未及时提出顺延工期申请、未申报停工方案及预估费用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等情形。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
预售回款是房企支付工程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但由于政策管控要求暂缓预售,将影响开发商销售节奏以及回款现金流,因此开发商需针对工程进行结算风险的预判,提前做好施工单位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停工索赔等情况。
四、关于房屋销售
1. 宣传推广方面
引导客户通过视频、VR看房,设置在线咨询置业顾问等;
在采取线上售楼时除进行项目介绍、在线咨询的同时,还可引导客户一键分享到朋友圈、微信群,实现社交圈层的裂变传播;
为线上看房出具详细的操作指引,通过小视频的方式推送给客户;
与国内现有的线上平台合作实现线上销售功能。
因线上销售会形成电子证据,销售人员在电子媒介(如微信、QQ等)上应言语谨慎,禁止随意承诺、诱导性销售或虚假宣传;
避免在售楼处约访客户;
未获得公司允许情况下,不应随意带客户参观样板间,不得向客户承诺售楼处开放时间;
不得私自收取客户房款或代客户垫付房款等。
对于线上新成交且要求签订认购合同客户,建议可采取邮寄、视频签约、单独面签等方式,也可考虑开通线上签约系统,重点在于确保签约的有效性;
企业如采取电子数据的方式签订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有关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
对于已认购未网签或未贷款客户,部分客户因疫情导致无法履约,可以考虑待疫情结束后再行通知签约或以邮寄形式传递签约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交房日期与疫情事件的关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免责条款;
收集此次延期交付的房屋是否为疫区的证据及建设施工企业的员工有无疫区、需要采购的材料是否存在疫区生产、当地政府为避免疫情扩散要求停工的文件等等。这些证据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关联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
免责期限的计算:根据疫情和政策措施的影响程度确定免责的期限;
合理期限内书面告知业主的证据,避免业主在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扩大损失的行为。
五、关于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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