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由正荣集团通过 1 亿元精准扶贫专项基金出资,通过福建省光彩会定向拨款,捐资 1000 万元(分四年到位)与地方上共同发起成立,并组建乡建联盟,培养在地乡创人才,激发永泰内生活力;通过引入具有社会价值的产业、对接互联网资源等,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振兴。
基金会采取企业干部挂点配合地方扶贫,实现精准帮扶;关注农村实际需求,结合企业自身产业资源优势,实现有效帮扶;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正荣精准扶贫,联动政府、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并且与城市社区互动,实现持续帮扶。
基金会开展从“输血”到“造血”的乡村振兴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教育、产业、互联网”四位一体的联动效应,以自身的先行先试,用涓滴溪流连绵不绝的方式,汇聚各方力量、带动全社会一起参与乡村振兴。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机构性质:慈善组织
类型:非公募基金会
注册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
宗旨:社会创新,助力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
◎ 永泰介绍
永泰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传统村落资源丰富,目前拥有 1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3 个中国传统村落,2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5 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45 个省级传统村落,是“中国优秀旅游县”,截止 2018 年底前,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 23 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
◎ 基金会实施五个方向的“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模式
1.实施教育帮扶
◎ 培训乡村基层干部,提高乡村建设能力
◎ 培训返乡青年,发展乡村创客,带动村民创业就业
◎ 开展乡土教育,培训乡村美学素质教师
◎ 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培训县域社会组织专业人才
2.完善基础设施
◎ 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村落规划
◎ 帮助完善污水排放处理等基础设施
◎ 完善乡村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3.着力产业扶贫
◎ 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收储农村闲置房屋,改造成为特色民宿客栈、自然研学基地、艺术家驻村工作坊等多种活化空间
◎ 鼓励和支持农村产业经济多元发展,以“支部+公司+农户”、“支部+公司”、“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实现乡村脱贫的自我造血
4.开设电商模式
◎ 充分挖掘当地土特产资源,建立线下土特产超市,建立线上电商销售
5.实施文化扶贫
◎ 通过开展“艺术家驻村”、乡村阅读计划、举办稻田艺术节等,增强乡村文化自信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热心公益慈善、关心永泰县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所组成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社会创新,助力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优良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活动,并接受相关主管单位、永泰县人民政府和正荣集团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正荣集团的注入。
本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来源为,通过正荣集团 2016 年设立的 1 亿元精准扶贫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定向拨付本基金会,用于永泰县的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永泰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 88 号文体大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教育帮扶
1.培训乡村基层干部,提高乡村建设能力;
2.培训返乡青年,发展乡村创客,带动村民创业就业;
3.开展乡土教育,培训乡村美学素质教师;
4.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培训县域社会组织专业人才。
(二)完善基础设施
1.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村落规划;
2.帮助完善污水排放处理等基础设施;
3.完善乡村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三)着力产业扶贫
1.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收储农村闲置房屋,改造成为特色民宿客栈、自然研学基地、艺术家驻村工作坊等多种活化空间;
2.鼓励和支持农村产业经济多元发展,以“支部+公司+农户”、“支部+公司”、“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实现乡村脱贫的自我造血。
(四)开设电商模式
充分挖掘当地土特产资源,建立线下土特产超市,建立线上电商销售。
(五)实施文化扶贫
通过开展“艺术家驻村”、“乡村阅读计划”、举办稻田艺术节等,增强乡村文化自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 15 人。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设立中共党支部。
第十条 理事须符合下列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热心、关心和支持永泰县的精准扶贫、乡村振兴。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担任理事会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三)有责任意识,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增补、罢免理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及以上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联名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关于重大投资方案、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超过两届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 3 人,其中监事长 1 人,监事 2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出资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通过正荣集团 2016 年设立的 1 亿元精准扶贫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定向拨付本基金会;
(二)其他机构或个人合法收入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根据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永泰县域内推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为乡村振兴提供学术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对项目投入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全程监督,保证使用合法、科学、合理。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活动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5 月 6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我们在永泰做了什么?(点图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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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秘书处
图片来源:赖泽樟、叶俊忠
整理:永泰的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