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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保安公司经理众目睽睽之下拔枪对人,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大象有型 中越加 2021-01-13



据越南媒体报道,9月5日13时左右,脸书上流传着一组这样的照片和视频:在北宁省北宁市象牙桥(Cầu Ngà)附近,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像枪一样的东西(một vật giống khẩu súng)对准一名男青年。



经北宁省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视频中的男子叫阮文畅,今年52岁,是含龙保安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当地警方还缴获了1支RC88牌手枪,编号17470285G,2枚橡胶子弹(đạn cao su)及1枚催泪弹(đạn hơi cay)

在警察局,阮文畅承认因与货车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矛盾,所以才使用手枪恐吓别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在越南,因为道路交通问题发生纠纷而拔枪威胁他人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4月,53岁的黄文台(家住薄寮省福隆县)就因一次交通事故,开枪恐吓他人。

与此同时,一些人与人之间因种种因素出现摩擦而使用枪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019年10月,广南省先福县先岭乡一名警察范洪泉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也用枪来威胁恐吓别人。

更早之前的2018年,芹苴市一家冷饮店老板阮黄南因持枪对着他人并喊道“你们不走我就开枪”的恶劣行为,被法院定为恐吓杀人罪(tội "Đe dọa giết người")而出庭受理。

在上述案件中,越南律师认为,除了确定枪支来源以及种类外,警方还应弄清这些持枪者是否有恐吓杀人的行为。


河内律师团政法律师办公室主任邓文强律师(Luật sư Đặng Văn Cường, Trưởng Văn phòng Luật sư Chính Pháp, Đoàn Luật sư TP.Hà Nội)表示,视频中北宁市的这名男子莽撞冲动的行为就是地痞流氓的表现,引起社会舆论不满,民众气愤填膺。

因此,警方要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持枪者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以便依据法律合理处置这次事件。

在警方判定罪行时依照的标准是,如果对方使用的是军用枪,那么就可以定性为藏匿、非法使用军用武器罪(tội tàng trữ, sử dụng trái phép vũ khí quân dụng)。此罪名依照2015年刑法第304条规定,可判处5至15年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非法使用辅助工具,根据越南政府2013年第167号议定第10条规定进行处罚。违法使用包括武器、爆炸物(vật liệu nổ)、辅助工具(công cụ hỗ trợ)、火炮(pháo)以及违禁危险玩具(đồ chơi nguy hiểm bị cấm)等相关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将被罚款50万至4000万越南盾。

如果视频中的枪支确实属于辅助工具,阮文畅非法使用辅助工具,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将依据2013年政府第167号议定第10条第3款4点对阮文畅进行罚款200万至400万越南盾。


此外,邓文强律师还表示,众所周知,如果谁对人开枪,受害者完全可能丧命。因此,持枪恐吓他人的行为就是恐吓杀人的行为。

“视频中的持枪男子很幸运,被他持枪指对的那个人不害怕。如果碰上别人肯定害怕,那么这场意图开枪杀人的行为就会成为事实。根据2015年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这个持枪者就可能因“恐吓杀人”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邓文强补充道。

河内律师团的另一名律师阮俊英也持同样的观点:警方要寻找被恐吓的受害者,从而确定他们是否感到惊慌和恐惧。持枪恐吓者的行为具体是怎么样的。

阮俊英认为,任何人威胁要杀人,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威胁者担心受怕,则断定构成威胁,则将被判处最高3年非拘禁改造(bị phạt cải tạo không giam giữ đến 3 năm),或被判处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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