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0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支撑各省级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含灾备系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以及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五条 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党政密码专项工程按中央密码管理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将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等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复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且项目试运行达到稳定状态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申请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密码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工程进度、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等问题,按工作职责进行处理,并报项目审批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应与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相衔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