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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箱现金、100万的音响...云南这名厅官栽了!

都市时报 2020-01-28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付军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这名原云南省林业厅副厅长收受价值近110万元音响设备并安装于家中的案情得以披露。



此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云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付军有期徒刑四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0600000元、一套音响设备(含线材配件)、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付军受贿所得剩余赃款人民币3150000元、港币400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付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滥用职权事实


2005年6月,被告人付军就职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付军到任后,主动叫停省地矿局所属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地矿总公司)绝对控股的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的上市融资工作,强行推动资源公司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融资,并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违反资源公司章程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要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或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违反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资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矿总公司控股地位不变及依法处置所涉矿业权等规定,违规指定深圳市大百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汇公司)、北京易初莲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公司)、北京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作为资源公司增资扩股对象,并擅自决定不作资产评估而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资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按上级要求,省地矿局2010年、2014年对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公司2009年5月变更登记,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进行整改,向三家新进股东追缴增资扩股价款106614000元,挽回资源公司净资产损失360076180元,超额多分股利489136041.14元。付军被立案调查时,原资源公司尚有净资产损失10653900元、股东股利损失14276919.32元未能挽回,合计24930819.3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1年8月27日,省地矿局所属的地矿总公司与上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等五家公司、事业单位法人共同发起设立资源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地矿总公司持股比例为85.27%(5116万股)。资源公司从成立之初便积极推进上市融资工作,至2005年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初审。2005年6月,被告人付军就职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后,叫停资源公司上市融资工作,提出资源公司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融资,主动向省地矿局副局长李某2、纪委书记赵某提出支持增资扩股提议的要求。2006年10月23日,付军主持召开省地矿局党委会,决议对资源公司增资扩股。10月底,大百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1等人到资源公司总部考察,在座谈会上,付军指定大百汇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和康某公司作为资源公司增资扩股对象,并同意温某1所提以资源公司2005年的净资产作为增资扩股的作价依据;付军要求对座谈会内容不作记录。11月6日至9日,付军带领李某2等七人到深圳大百汇公司进行考察,在未对该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及资产情况作了解,未对易初莲花公司、康某公司作考察的情况下,付军于11月7日与大百汇公司的温某1、易初莲花公司和康某公司的总经理徐某江、刘某就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形成决议,并于会后让随同付军考察的其他人员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11月9日,地矿总公司将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报请省地矿局批示。11月10日,付军主持召开省地矿局党委会,李某2、赵某均于会前提出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按规定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但付军不予同意;会上,李某2介绍将大百汇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康某公司作为增资扩股对象的增资扩股方案,省地矿局党委副书记史某、副局长郭某、全某提出干部职工感情上不接受的意见,赵某提出引入公司实力不强、相互关系不明,会危及己方权益的意见。在此情形下,付军总结会议统一意见为通过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11月11日、27日,付军先后签发附有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请示分别报送云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省财政厅,方案确定审计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向大百汇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康某公司定向增资9000万股,增资后地矿总公司持股比例从86.97%(含增资扩股前受让于股东的1.70%的股份)降至34.79%,大百汇公司持股30%,康某公司持股20%,易初莲花公司持股10%。上报未经批准,付军便于11月27日签发文件批复同意地矿总公司关于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12月12日,资源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李某2、郭某、杨某1(资源公司总裁),监事史某出席会议,在股东上海国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投资,持股比例5.67%)反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向外来企业增资扩股,且承诺以高于拟定的股价同比例增资的情况下,付军对该意见置之不理,致使决议通过资源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12月27日,省财政厅对资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批复,主要内容为原则同意资源公司依法确定市场经营伙伴,增资扩股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地矿总公司控股地位不变,矿业权处置按规定办理。12月29日,资源公司向大百汇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康某公司发出对资源公司增资扩股要约,三公司均于次日复函确认增资入股。2007年1月,资源公司在未依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以账面净资产219761820元作价增资扩股(每股3.6627元),大百汇公司认购4500万股(占股30%),易初莲花公司认购3000万股(占股20%)、康某公司认购1500万股(占股10%),公司累计注册资本15000万元。增资扩股完成后,地矿总公司在资源公司的持股比例从86.97%降至34.79%,易初莲花公司、康某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互换,与方案拟定内容不一致。


2010年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要求省地矿局对黄金公司(原资源公司)2006年增资扩股事宜进行整改。3月5日,省财政厅对省地矿局关于增资扩股整改工作报告批复,指出资源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违规未作资产(含矿业权)评估,要求省地矿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涉资产、矿业权进行评估。经对资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整改,资源公司根据评估备案确认的净资产290838000元重新计算每股价格(4.8473元/股),大百汇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康某公司以股利转抵补缴增资扩股价款106614000元。2014年,经审计发现资源公司2006年7月取得探矿权证的云南省鹤庆县北衙金矿1760米标高以下探矿权在2010年追溯评估时已客观存在,但未作评估,根据测算,影响2005年12月31日资源公司净资产少计59000000元;在追溯评估中,资源公司12个矿业权2005年资源价款负债情况失实,根据测算,影响资源公司2005年12月31日净资产少计230000000元。经再次整改,资源公司以追溯评估时少计净资产289000000元重新计算股价和新进三公司增资价款,将大百汇公司、康某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彼时已并入康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调整为42.93%,并据此将地矿总公司的持股比例调整为49.63%,以此挽回净资产损失;2015年3月,向三公司追缴增资扩股以来超额分红款489136041.14元。经前述两次整改,原资源公司挽回净资产损失360076180元。8月,黄金公司以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增发股份,地矿总公司等三家股东认购股份,大百汇、康某公司等四家公司放弃认购股份,地矿总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升至51.159%,实现绝对控股。此后,康某公司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社会法人股东,不再具有黄金公司股东身份。


2017年8月30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付军涉嫌滥用职权立案调查。经评估、鉴定,云南省鹤庆县北衙金矿1760米标高以下铁金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价值应为69547200元;追溯评估中对资源公司少计资产230106700元;增资扩股以来大百汇公司、康某公司、易初莲花公司实际多分红利503412960.46元。扣除原资源公司第二次整改时挽回的国有资产损失,该公司尚有净资产损失10653900元和股东红利损失14276919.32元未挽回,合计24930819.32元。


受 贿 事 实


200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付军在担任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和云南省林业厅(以下简称省林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大百汇公司董事长温某1送给的现金港币40万元;黄金公司总裁何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25万元及一套价值人民币1095412元的音响设备;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1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50万元,共计收取现金人民币1375万元、现金港币40万元和一套价值1095412元的音响设备。付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付军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0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付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大百汇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某1给予的贿赂现金港币40万元的事实。


2006年末,被告人付军强行违规推动省地矿局所属地矿总公司绝对控股的资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11月6日,付军带队到深圳对大百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前考察。当晚,付军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1家中喝茶时,收受了温某1送给的现金港币20万元。资源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温某1于2007年2月到昆明参加资源公司会议。期间,温某1邀约付军到住宿的海逸酒店房间喝茶,为感谢付军在增资扩股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及与付军搞好关系,温某1再次送给了付军现金港币20万元。


(二)被告人付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某谋取利益及给予关照,收受何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52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95412元的音响设备。


第一起:2009年至2013年间,何某为争取付军对其在资源公司工作的支持,每逢春节送给付军现金3万元,每逢中秋节送给付军现金2万元。付军先后十次共计收受何某送给的现金25万元。


第二起:2013年末,被告人付军与黄金公司总裁何某商定将其位于昆明市音响设备进行更换,付军还提供了所要购买音响设备的品牌、规格。根据何某的安排,承包黄金公司鹤庆县北衙金矿矿山剥采工程的云南坚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基公司)总经理温某2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月17日两次出资1095412元,向深圳市超时代影音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2台KondoOngaku27w日本极品合并机(后级功放)、1台KONDOAUDIONOTEONGAKU-PREKSL-M77前级功放及相关线材配件。所购买的音响设备均安装到付军位于“汇都国际”的家中,安装过程中,何某将付军原有的一台同规格前级功放替换自用。为掩盖事实,付军指使何某签订了一份延期付款协议存放于家中。


第三起:2013年末,被告人付军与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实际控制人白金龙、黄金公司总裁何某商定收购易初莲花公司和康某公司所持有的黄金公司股份,获利后付军有分成。为筹措收购资金,2014年4月,付军指示省地矿局所属地矿总公司董事长李某2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企业中期票据发行的6亿元出借光泰公司。5月7日,地矿总公司、富滇银行昆明白塔支行、光泰公司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商定地矿总公司通过富滇银行向光泰公司出借周转资金6亿元(已于2016年4月归还本息)。此后,光泰公司购入股份并转让谋利,但未给付军分成。在此期间,付军让何某为女儿在香港凤凰卫视谋职及买房子未果。何某提出送给付军500万元作为感谢,付军担心被查处未收取;其后得知兄弟付勋、付某经营的云南拓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博公司)资金紧张,便决定以借款的形式收取该款项。2015年6月,付军以三弟付勋经营的拓博公司资金紧张为由,让何某出借500万给付勋;随后让付勋、付某向何某借款,并履行借款手续,但叮嘱是否归还借款听从其决定。根据何某安排,6月30日,光泰公司副经理龚洁明与拓博公司股东付某(持股50%)签订5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付某在合同上签字时写为“陈冬雷”(拓博公司无此股东),但龚洁明按照何某要求不对合同形式要件及内容审查。7月1日,按照何某安排,龚洁明将500万元转入拓博公司账户,随后被用于公司经营。该500万元直至案发未归还何某。


(三)被告人付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益公司)提供帮助,收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1给予的贿赂人民币850万元的事实。


云南澂江天然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系省地矿局所属地矿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为建设“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职工后勤生活基地/山水湖畔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湖畔小区)而设立。2012年,湖畔小区要实施绿化工程建设,经被告人付军授意,其弟付某找到李某1的远益公司参与绿化工程的投标,并征得付军同意。之后,付军让山水公司总经理杨某2关照远益公司,杨某2便将付军的要求告诉山水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副总经理李某3、招标预算部经理李某4,要求二人对远益公司进行关照。公开投标前,杨某2又安排李某4、董某到远益公司对该公司的投标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在评标打分时,李某3、李某4作为业主方代表为远益公司徇私打给高分。经投标,远益公司中标湖畔小区主干道景观绿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施工02标段、05标段,合同投标价共计50530744.66元。湖畔小区主干道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期间,山水公司又违规指定与远益公司签订三个施工补充协议,合同价格共计4800000元;签订三份绿化植物采购合同,总价1216841.57元。在主干道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不具备拨付工程预付款情况下,山水公司违规以借款为名拨付给远益公司工程预付款700万元,收取了相应利息。截止付军被立案调查时,主干道景观绿化工程已完工结算,02标段已进行部分结算,05标段尚未施工。李某1为感谢付军的关照及继续得到付军的支持,在2013年5月至2017年1月间,通过付某四次送给付军贿赂款850万元,付军指定付某保管使用。为掩盖事实,付某根据付军的授意,与李某1伪造虚假借款合同、借款收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9日,李某1安排助理仇某从远益公司事先转汇到民生银行昆明支行)李某1个人账户(62×××39)的钱款中支取现金100万元保管。5月18日,又安排仇某从前述账户支取现金200万元。当日,李某1带着仇某邀约付某到昆明水艺天下会所休闲。离开会所时,李某1让仇某将放置在三个纸箱内的现金300万元放进付某驾驶的奥迪车上,让其转送给付军。付某将收取钱款之事如实告知付军,付军让其保管使用。事后,付某根据付军的授意,与李某1伪造了一份金额为330万元(利息30万元)的借款收条。


2.2013年6月17日,李某1安排仇某从远益公司事先转汇到西园支行李某1个人账户(62×××39)的钱款中支取现金200万元,并让其交给付某。经仇某与付某联系,二人在远益公司位于昆明市新螺狮湾附近的苗圃内见面,仇某将放置在纸箱内的现金200万元交给付某,让其转送给付军。付某将收取钱款之事如实告知付军,付军让其保管使用。事后,付某根据付军的授意,与李某1伪造了一份金额为220万元(利息20万元)的借款收条。


3.2016年6月6日,李某1安排仇某从远益公司账户转账200万元到仇某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世纪城支行)的账户(62×××66),告知取出后交给付某。当日,仇某与付某联系,在远益公司办公楼下的世纪城支行见面,仇某将其个人账户内支取的现金200万元放置在二个纸箱内交给付某,让其转送给付军。付某将收取钱款之事如实告知付军,付军让其保管使用。事后,付某根据付军的授意,与李某1伪造了一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款合同。


4.2017年1月20日,李某1安排仇某从远益公司账户转账150万元到仇某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世纪城支行的账户(62×××66),告知取出后交给付某。当日,仇某与付某联系,在远益公司办公楼下的世纪城支行见面,仇某将其个人账户内支取的现金150万元放置在纸箱内交给付某,让其转送给付军。付某将收取钱款之事如实告知付军,付军让其保管使用。事后,付某根据付军的授意,与李某1伪造了一份金额为150万元的借款合同。

法院认为,付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付军一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付军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所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适用从轻处罚;退缴部分受贿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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