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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00元现金,谁的?

一点关注 都市时报 2020-08-24


6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在都市时报上刊登了一条公告。




《都市时报》版面截图




公告内容如下

↓↓↓



公 告


2020年5月21日00时30分,曙光派出所在金马路金马正昌水果市场旁昆明众鑫果业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查获一起赌博案件,现场查获无人认领的现金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六百元,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曙光派出所处理,逾期不到,将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这163600元现金是谁的?

与案件是否有关系?

那么,如果这些钱

一直没有人来认领,

它将会被怎样处置?


针对这些问题,都市时报一点关注记者采访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张云龙律师,一起来看看律师的解答。


Q:

如果赌博资金超过16万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如何处罚?


A:

如果赌博资金超过16万元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按照《刑法》规定,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

若这163600元始终无人认领,依据法律法规,派出所将会如何处理?


A:

若无人认领,公安机关有可能将该笔款项登记上交国库。




Q:

如果是亲友间聚会打麻将、扑克,有财物输赢的情形,是否会被处罚?


A:

亲朋好友间聚会打麻将、扑克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但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也是要进行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于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关于涉案的赃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来源:都市时报

文字:都市时报全媒体实习记者 王语琤

视频: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政谕

编辑:杨莉

审核: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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