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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昆明这62条重要城市道路绝对禁止摆摊,看看是哪些

都市时报 2020-08-24


6月24日
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办公室发布了
“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有序推进引摊入市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位摊主们快来看看哪些路段可以摆摊

结合昆明市主城区道路资源条件相对有限,部分区域通行能力不足的实际,对主城区按“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引导区域”分三类对占道经营实施治理。


01

绝对禁止区域


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交通功能重要的支次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地铁(公交车)站、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交通十字路口;各类医院、学校、驻昆部队、各级行政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公交场站、客运站周边200米范围内及河道两侧、旅游景区(公园)及易燃易爆场站门口50米范围内;2019至2020年市级着重打造的北京路、一环路、滇池路、彩云路、龙泉路等62条重要城市道路。

在绝对禁止区域,形成城管、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巡查检查,对占道经营行为实施“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加强“门前三包”监督检查,实行商家自我承诺制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62条重要城市道路名单



北京路、一环(含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一二一大街)、青年路(含圆通北路、巡津街、南坝路)、春城路、白塔路、白龙路、西昌路、大观路、滇缅大道、普吉路、学府路、东郊路、拓东路、金碧路、西坝路、西福路、东绕城、南绕城、环湖东路、龙泉路、沣源路、机场路、人民路、春雨路、东风路、二环路(含二环东路、二环南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西北三环、白云路、穿金路、霖雨路、铂金大道、世博路、金色大道、北辰大道、园博路、日新路(含日新东路、日新中路、日新西路)、海埂路、前兴路、前卫西路、昌源路(含昌源南路、昌源中路、昌源北路)、海源路(含海源南路、海源中路、海源北路)、东三环、昌宏路、春漫大道、顺通大道、云大西路、滇池路、广福路、红塔东(西)路、怡景路、金柳路、观景路、迎海路、湖滨路、珥季路、官南大道、福保路、飞虎大道、金源大道、彩云北路、民航路、西园路。


02

相对禁止区域


绝对禁止区域之外的其它城市次干道(道路宽幅25米以上)。

在相对禁止区域内,辖区可根据实际,在广泛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意见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引导,限时间、限区域、限经营项目、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由辖区政府确定1至2条街道,打造“风情街”、“特色街”,创建品牌效应。主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夜市经济打造、辖区特点,建设示范特色街区,为消费者创造优美舒适的购物、休闲、娱乐、旅游环境,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新景观、新载体、新名片、新亮点。对各区未确定开放的区域,要加强“门前三包”监督检查,实行商家自我承诺制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03

引导区域


距居民区一定范围之外的城市空地、待开发地块、以及不具备通车条件的断头路,城郊结合部日间使用但夜间空置的场地,不影响人车通行的小街小巷;城市商业综合体红线范围内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不影响市容整体秩序的区域。

在引导区域,鼓励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街道办事处申请、区级审批、市级备案”的原则,在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保证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前提下,按“试点先行、适度推进、规模可控、严格管理”的总要求,从解决创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区域部分流动摊贩、社区生活困难群众的生计问题入手,适当开辟一些经营场地,组织开展引摊入市。

城市商业综合体,可按“商家申报、街道审批、区级备案”的原则,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影响通行,不侵害他人正当利益,不搭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产生油烟、噪音,保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及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适度允许商业综合体在本商业综合体红线范围内开展场内商家所售卖商品的促销经营活动;有条件的,也可在本商业及综合体红线范围按照街道办事处审定的区域、时间,组织有档次、有设计感、有艺术范、有一定品味,聚集人气、商业气息的精品夜市,扩大商业综合体的品牌效应。




对绝对禁止区域或未经辖区政府、街道办审批同意可开展占道经营活动的道路或区域,对占道经营行为实施“零容忍”,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关规定。对利用机动车违法违规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故意遮挡车辆号牌开展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的交通出行的,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严格处罚。对利用各类音箱设备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GB22337-2008)有关标准组织占道经营或商品促销宣传活动,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的,将严肃查处。


在“便民利民不扰民、不妨碍交通、不侵害他人正当利益,保证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引摊入市点位,适度控制规模,将流动摊贩引导进市场规范经营。


坚持“包容审慎”和“服务管理并重”原则。包容审慎,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的,鼓励经营者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具体执法过程中,经营者出现违反《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被投诉的,第一次对经营者予以政策宣传、教育劝导和指导帮助,第二次进行警示提醒,对经警示提醒后,仍不改正的,第三次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由其它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遇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引摊入市规范化管理要求


为加强引摊入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引摊入市点位设置、管理、退出等工作总体要求明确如下,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总体要求,进行细化。


一、引摊入市点位设置


引摊入市点位可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提出,通过调研、论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辖区群众、单位意见后,在可行的情况下,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后确定,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处备案。引摊入市实施过程中若引进管理公司参与管理的,辖区政府(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引进管理公司。


二、引摊入市点位管理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属地城管、交警、治安、市场监督、商务、生态环境、滇管等职能部门,加强综合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市场有序、规范经营。


(二)引摊入市点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并做到整体设置风格、色调搭配等与周边环境协调。设置亭棚管理的,应当对亭棚尺寸、外观等进行统一规范。未经规划许可,不得设置永久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引摊入市点位,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交通流量基本情况,留下足够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空间,做到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有条件的地段,采用隔离设施或其它安全设施进行隔离、防护,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引摊入市点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四)引摊入市点位应适当控制规模,预留或划定不少于30%的公益摊位或区域供本街道、本社区低收入人群进场经营。


(五)引摊入市点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要求,统一设置醒目标识、标牌、摊位区域标线;设置必要的卫生保洁等基础设施,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员,负责维护日常的经营秩序和卫生保洁工作;与环卫部门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及垃圾清运合同,对产生的垃圾实要施分类处理,确保市场整洁。有条件的应当在周边配备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六)引摊入市点若开办夜市烧烤,应当尽量避开居民居住区域,并积极引导经营烧烤摊点的个体经营者使用无烟烧烤设施,设置必要的垃圾桶、移动公厕、污水收集等设施;对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夜市摊点,应当加大保洁力度,采用铺地毯、地胶等方式铺设路面,定期安排专业人员清掏下水道。每天闭市后,应当及时彻底清扫、清洗路面,确保无油污污染道路。 


(七)引摊入市点位的具体开市、闭市时间,根据经营的性质、特色及区域不同由辖区自行确定,但夜市烧烤的闭市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零晨3时。遇有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有特殊要求的,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闭市。


(八)占用城市道路或设立临时空闲场地的引摊入市点均属临时性管理措施,若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交通组织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当配合辖区有关部门对设置的引摊入市点位进行无条件拆除。


(九)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引摊入市点位周边流动摊贩情况进行调查和分类登记。在引摊入市点位确定后,尽量做到“划行归市”,引导点位周边的流动摊贩根据经营项目进入引摊入市点内经营。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引摊入市点周边道路的巡查、检查,确保周边范围内无散摊、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维护进场经营人员公平从事经营活动。


(十)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服装,着装严整,佩戴明显标志标识。负责组织协调各经营户正常经营,并维护好经营秩序。经确定的引摊入市点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管理责任单位、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名称、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方便市民投诉和举报。


(十一)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组织开市、闭市。保证引摊入市点内各类公共设施完好,做好排污管控、卫生保洁等工作。对在引摊入市点内从事现场食品加工销售的,其加工销售行为应符合食品摊贩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


(十二)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当对进入点位的个体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尽量照顾生活困难群众、周边流动摊贩进场经营;对进入市场的个体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十三)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当教育进场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遵纪守法,服从执法部门管理,维护市场内经营环境,爱护市场内公共设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四)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应当为进场个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水、电、排污、排烟、消防等设施。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火灾、治安等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十五)引摊入市点管理方要切实承担起场所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作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加强经营场所清洁、通风、消毒,督促市场内经营者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公共区域、卫生区域、公共设施、工具设备等增加消毒频次,对摊位设施设备等经常接触部位严格定时消毒,在闭市后要进行预防性消毒,并根据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要做好场内保洁,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


三、引摊入市点位退出机制


(一)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程序选定引摊入市点管理方后,要与之签订管理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并明确相关的退出条款。对安全隐患突出、影响交通、层层转包、不按要求组织管理的,要坚决予以清退。


(二)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工作执行不力,相关消杀灭等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问题的,一律实施退出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

文字: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瑞莹

编辑:张雨馨

审核:许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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