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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了10304分,受贿7.5万元!云南芒市一交通协管员帮人违规消分获刑

都市时报 2020-09-09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云南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协管员帮人异地违规消分的案件,这名交通协管员在一年之内接受他人请托,违规消了1万多分,受贿7万多元。


1994年出生的潘某华原本是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遮放交警中队交通协管员。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芒市人民法院院取保候审。

同案被查的还有鄢某峰、寸某垒、初某杰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查。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芒市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鄢某峰、寸某垒、初某杰利用潘某华时任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遮放交警中队交通协管员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处理交通违法记分,谋取不正当利益。

潘某华使用鄢某峰提供的1161本辽宁籍机动车驾驶证违规处理了云南多地1353辆机动车2499条交通违法,共计10304分。经查,从初某杰家中查获的笔记本,与潘某华处理的交通违章信息一致的680本机动车驾驶证,用于为883辆机动车处理了1520条交通违法,共计6201分。鄢某峰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寸某垒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2775元。

其间,潘某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鄢某峰、寸某垒给予的人民币758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鄢某峰、寸某垒、初某杰不依法正当履行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鄢某峰、寸某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潘某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潘某华、鄢某峰、寸某垒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潘某华、鄢某峰、寸某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初某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最终,几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处一年到两年不等的缓刑。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编辑:李昊

审核: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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